祭祀公业条例遭疑违反男女平权 宪法法庭判决出炉
宪法法庭。(本报资料照片)
高雄陈姓女子的妈妈是独生女,出嫁后因《祭祀公业条例》规定, 不能被列名参加家族祭祀与财产分配,陈女声请提释宪,质疑为何男性结婚后可列名、女性不能,宪法法庭13日判决「未涵盖设立人其余女系子孙部分违宪」。本判决将影响无规约的祭祀公业1221家。
宪法法庭谕知,祭祀公业设立人之女系子孙(以现存亲等近者为先),尚未列为派下员者,均得检具其为设立人直系血亲卑亲属之证明,请求该祭祀公业列为派下员,并自请求之日起,享有为该祭祀公业派下员之权利及负担其义务,但原派下员已实现之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影响。
内政部主管的祭祀公业是兼具历史传统及民间习俗的组织,是某家族的人共同捐不动产,然后世代传承,以不动产每年取得的利润作为祭祀活动开销,后代子孙可被列名的人称为「派下员」,可共同参与祭祀及财产继承。
本案是因高雄的祭祀公业「李禄」之设立人的次男,所生独女是继承人,她虽担负祭祀李氏祖先责任,却被认定无派下员资格,她的子女陈女等人提起诉讼,但法院引用祭祀公业规定,判决败诉确定,陈女等人提释宪。
陈女等人认为,规定男子生下来就可继承成为「派下员」,女子则须历经困难重重条件才能成为派下员,且「女子未出嫁者得为派下员 」的规定,也与《民法》没有分嫁、娶,子女及妻子冠姓可夫妻自由约定的规定不符,违反男女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
他们主张,祭祀公业是宗亲的结社行为,但为什么女性成为派下员要设有先决条件,男性却无条件?现行规定侵害结社权,且祭祀公业是设立人捐助的财产,排除或限制女性为派下员也侵害财产权,请求判决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