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案-件比”质量考核为核心 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最高检创造性提出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为我们更新司法理念,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提高履职办案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打开了新思路,开拓了新途径,提供了新指引,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案-件比”是推进司法办案管理的崭新理念

最高检提出“案-件比”新理念,为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科学管理提供有效指引。

一是助推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有机融合。“案-件比”通过动态、精准、高效评价指引作用,可以将党委决策部署、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等要求,及时传导到每一个办案环节,把讲政治与抓业务融得更紧、落得更实。

二是助推司法责任和具体办案有机融合。“案-件比”要求检察官办理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把相关工作做到最好、做到极致,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件”,从而引导检察官把司法责任扛在肩上、落到实处。

三是助推形式合法和实质公正有机融合。当事人公平正义的感受将直接影响办案环节“件”数,这要求检察官必须注重培养人文情怀,不仅要严格规范司法,更应把博爱精神、正义情感、谦抑审慎和思辨理性综合起来,注重案件实质公正,让办案效果得到社会共鸣。

二、“案-件比”是确保司法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重大举措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分别有不同评价指标,容易造成重数量轻质量、重质量轻效率、重程序轻效果等倾向。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质量评价体系,有机融合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多方面要求,使办案质效综合评价更为客观便捷。

从质量层面看,“案-件比”引导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必须有效承担检察主导责任,切实在提前介入侦查、捕后跟踪引导、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自行补充侦查等方面“做到极致”。

从效率层面看,“案-件比”引导检察官切实挤压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不必要业务环节,缩短办案周期。

从效果层面看,“案-件比”引导司法办案尊重当事人感受和社会观感,既推动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累,也推动让被害人及时得到补偿,更推动社会公众及时从案件中得到教育引导

在推动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中,福州市检察机关在强化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监督管理基础上,有针对性强化四项举措:一是强化调查核实,研究制定《调查核实工作规定(试行)》;二是实行繁简分流,优化刑拘直诉、刑事速裁等程序衔接适用;三是落实从宽机制,针对在侦查阶段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其阐明自愿尽早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所能获取“实惠”,促进提高适用率;四是坚持少捕慎诉,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减少社会对立面

三、“案-件比”是加强司法绩效考核重要手段

以往检察官司法绩效考评,由于缺乏专业、科学、综合评价指标,往往存在形式化、主观化、随意化等问题,考核无法真正发挥“指挥棒”作用。“案-件比”的确立,为推进司法绩效考核改革带来新契机。

一是有助于树立绩效导向。通过设置考核指标,“案-件比”对办案质效要求相应传导至检察官绩效考核中,真正发挥其“风向标”作用。

二是有助于凸显绩效差异。将“案-件比”指标引入绩效考评体系,不同业务条线和个体办案质效差异,通过业绩数值一目了然呈现,为检察官办案提供可观测、可预期、可对比指标导向,从而有效解决“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说不准”考评难点。

三是有助于落实绩效激励。“案-件比”的指引,使绩效考评结果更具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既可以让考评结果与绩效奖金分配挂钩,也可以作为评优奖励、选人用人重要依据,还可以作为司法惩戒、责任追究等重要参考,推动“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成为全体检察人员共识和遵循。

四、“案-件比”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力抓手

“案-件比”对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提出更高要求,同样也是衡量司法公信力重要指标。如果该监督的没有监督到位,该公开的没有公开到位,该服务的没有服务到位,老百姓没有真切感受,就会给社会各界带来“口惠而实不至”不良观感。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在优化“案-件比”过程中,高度重视提升检察监督刚性,强化司法办案公开,延伸司法办案服务。

一是在检察监督方面,积极探索办案与重大监督事项适当分离机制,一般诉讼违法随案承办人监督,严重诉讼违法事项,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组建专业化办案组开展监督。

二是在司法公开方面,认真落实“能听证、尽听证”要求,扎实开展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工作。

三是在延伸服务职能方面,我们持续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在全国首创“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通过向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宣告送达“督促监护令”方式,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制。

(作者系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