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范银行揽存:不得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吸收存款

(原标题:监管规范银行揽存:不得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吸收存款

记者 张艳芬

近期,支付宝、腾讯理财通、京东金融等互联网平台纷纷下架在售的互联网存款产品引发关注。

今日,记者获得一份华东地区某银保监局于12月2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存款市场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显示,该局明确要求辖内各类型银行机构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或与其他第三方中介合作的方式吸收存款,已经开展合作的,即日起下架相关存款产品,终止合作。

通知显示,该银保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今年下半年以来,非理性揽存现象抬头,干扰区域存款市场秩序,推高负债端成本,加剧银行自身负债结构的脆弱性和流动性管理压力,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有效性

为规范辖内存款市场秩序,引导银行业稳健经营、服务实体,特针对当前突出的四类存款乱象,该局提出“治理结构性存款乱象,回归业务本质”、“治理各类‘创新’存款乱象,规范定价计息”、“治理‘以贷转存、以票引存’乱象,严防资金空转”以及“治理存款组织乱象,净化营销环境”四点监管要求。

其中,在治理存款组织乱象方面,通知要求:一是进一步规范存款吸收行为,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或与其他第三方中介合作的方式吸收存款,已经开展合作的,即日起下架相关存款产品,终止合作。

二是严禁与票据中介开展合作或授意默许企业与票据中介合作,助长存款或理财产品质押循环开票开证等业务非常规增长,加强监测跟踪,对于疑似与中介合作的客户,准入上从严把关。

三是加大员工行为排查力度,严查员工与外部中介内外勾结有组织揽存行为,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

四是严格遵循存款偏离度管理相关监管要求,重申不得设置存款时点考核指标,杜绝存款“冲时点”。

在治理结构性存款乱象方面,通知要求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有关结构性存款发行资质产品设计风险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会计核算、资本计量等方面的监管规定

在治理各类“创新”存款乱象方面,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计付存款利息,不得对未约定期限保证金存款,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随存随取)部分靠档计息或仍按原定期期限计息,不得通过缩短利息支付周期、发放加息券、现金奖励等方式变相提高存欺产品利率。

通知明确要求,不得通过“存款拼团”等方式变相突破大额存单起购门槛。要加快推进各类不规范“创新”存款产品的整改工作,相关产品暂停发售宣传展示同步清理下架,存量业务稳妥有序退出。

通知提醒,要高度警惕“以贷转存、以票引存”老问题在当前环境下出现新变种

相关新闻:

人民日报再评阿里巴巴涉嫌垄断被查:实现平台经济更加规范更有活力高质量发展

近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被市场监管总局依法立案调查。此举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平台经济发展的思考。

近年来,平台经济在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崛起,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日渐增多,出现了限制竞争、价格歧视、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一系列问题,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行业创新。整治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有利于促进平台经济更好更健康发展。

平台经济的发展固然离不开规模效应网络效应,但绝不意味着平台企业可以走向垄断。垄断不是平台企业的基因和特权。回顾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历程不难发现,优秀的平台企业,都是在公平竞争中拼杀出来的,今天的大企业、大平台,也都是从当年的小公司、小网站起家的。正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推动下,平台经济才展现出蓬勃生机、无限潜力,才能不断推进技术、商业模式持续创新。因此,各方面都很期待今天的大企业、大平台也能为后进入的小公司、小网站留有良性竞争的机会。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该带头强化行业自律,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经济生态体系。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大敌。无论什么阶段、什么业态,公平竞争都是一个行业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加强反垄断监管,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有序竞争,有利于充分发挥平台经济高效匹配供需、降低交易成本、发展潜在市场的作用,推动资源配置优化、技术进步、效率提升。更为重要的是,反垄断可以有效降低市场进入壁垒,形成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让更多市场主体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因此,加强反垄断监管与做强做大平台经济并不矛盾,更不会扼杀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基因,相反,正是对平台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力保护。

事实上,互联网行业从来不是、也不应该成为反垄断的法外之地。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经济的治理规则,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新课题。出于呵护新产业、新业态的考虑,我国对平台企业监管一直十分审慎。但互联网企业也需要遵规守法。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对内资和外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台经济领域竞争虽然呈现多边市场、动态竞争、跨界竞争、网络效应等新特点,但反垄断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与要义仍然适用,需要与时俱进更新完善法律法规,为平台经济发展创造透明的、可预期的法律制度环境。当前,世界各国正在不约而同完善规制,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就是为了保证行业竞争的有效性,有力维护消费者权益。

对于平台经济来说,加强反垄断监管,带来的绝不是行业的“冬天”,恰恰是更好更健康发展的新起点。纵观互联网经济发展史,反垄断为行业健康发展扫除了很多障碍。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欧美国家通过反垄断制约了微软、IBM等科技巨头,才促使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等互联网新锐诞生和成长,并为行业带来强劲活力。当前,我国加强反垄断监管,有利于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厚植平台企业不断涌现、蓬勃生长的良好土壤。

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此次反垄断调查,是提升互联网企业公平竞争意识和反垄断合规意识的契机,也是开启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有序发展、健康发展的机遇。相信广大互联网企业能够正确认识行业监管与自身发展的关系,将监管要求内化到企业经营管理中,以改革和创新的姿态迎接发展新起点,更好走在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提高我国数字经济的整体国际竞争力。

在治理结构性存款乱象方面,通知要求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有关结构性存款发行资质、产品设计、风险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会计核算、资本计量等方面的监管规定。

在治理各类“创新”存款乱象方面,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计付存款利息,不得对未约定期限的保证金存款,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随存随取)部分靠档计息或仍按原定期期限计息,不得通过缩短利息支付周期、发放加息券、现金奖励等方式变相提高存欺产品利率。

通知明确要求,不得通过“存款拼团”等方式变相突破大额存单起购门槛。要加快推进各类不规范“创新”存款产品的整改工作,相关产品暂停发售,宣传展示同步清理下架,存量业务稳妥有序退出。

通知提醒,要高度警惕“以贷转存、以票引存”老问题在当前环境下出现新变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