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通用股份 股票代码:60150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科技”、“通用股份”、“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二、股份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或“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自通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通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通用科技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通用科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通用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通用科技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2、本公司其他股东无锡红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国际投资”)承诺: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自通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通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通用科技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通用科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通用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通用科技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根据2014年2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准,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配股等导致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1)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董事会应当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交其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于5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定。

(2)终止条件:在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则终止相关主体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①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③相关主体本年度用于股份回购或增持的资金限额已经用尽。

2、股价稳定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确定后,首先由控股股东执行其稳定股价措施;在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执行完毕后未能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第(1)项终止条件,公司开始执行其稳定股价措施;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执行完毕后未能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第(1)项终止条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开始执行其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价稳定措施如下:

(1)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控股股东于股东大会召开5日内,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每年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控股股东实施股份增持方案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

控股股东本年度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限额用尽或因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不能继续增持后,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实施情况并由董事会进行披露。

(2)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控股股东本年度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限额用尽或因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不能继续增持后,仍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第(1)项终止条件,公司开始执行股价稳定措施。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金额每年度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

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方案时,应当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及其他法定减资程序,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

公司本年度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限额用尽或因相关法律限制不能继续进行增持后,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实施情况并由董事会进行披露。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公司本年度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限额用尽或因相关法律限制不能继续进行增持后,仍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第(1)项终止条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开始执行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每年度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年度或当年年度(如当年入职)的税后工资薪酬收入总数的四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份增持方案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稳定股价义务,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变更。在本预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应承担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年度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限额用尽或因相关法律限制不能继续进行增持后,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实施情况并由董事会进行披露。

3、股价稳定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其股价稳定措施,则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公司控股股东未能按时履行其股价稳定措施,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但每年度扣留的分红金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及高管未能履行其股价稳定措施,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该等人员的薪酬款(但每年度扣留的薪酬款最多不超过该等人员上一年年度或当年年度(如当年入职)的税后工资薪酬收入总数的四分之一),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上述股价稳定预案,分别出具股价稳定的承诺函。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控股股东红豆集团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红豆集团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如红豆集团对上述违法事实并无异议或经过行政复议、司法途径等最终认定存在上述违法事实后,红豆集团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包括红豆集团通过无锡红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通用科技限售股份)。在有关部门对于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红豆集团将制定并公告股份回购方案,回购价格应按发行价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投资者发现上述情形,有权启动向红豆集团提出索赔要求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红豆集团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及赔偿范围等无异议,或经过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认定该违法事实及赔偿范围后,红豆集团应于30日内安排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为明确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红豆集团同意以回购义务或赔偿义务发生当年及以后年度的持有通用科技股份所享有的股息分红优先用于偿付上述购回款项及赔偿义务。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周耀庭周海江刘连红周鸣江、周海燕顾萃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投资者发现上述情形,有权向公司及本人提出索赔要求或提起民事诉讼,经过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及赔偿范围或本人对该违法事实及赔偿范围等确认无异议后,本人将于30日内安排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为明确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周耀庭、周海江、刘连红、周鸣江、周海燕及顾萃同意以其应收红豆集团的股息红利优先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对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具体如下: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如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并无异议或经过行政复议、司法途径等最终认定存在上述违法事实后,公司将依法安排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有关部门对于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制定并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股份回购方案,回购价格应按发行价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投资者发现上述情形,有权启动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及赔偿范围等无异议,或经过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认定该违法事实及赔偿范围后,公司应于30日内安排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为明确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将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优先用于偿付上述回购资金及支付赔偿金额。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承诺如下: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投资者发现上述情形,有权向公司及本人提出索赔要求或提起民事诉讼,经过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及赔偿范围或本人对该违法事实及赔偿范围等确认无异议后,本人将于30日内安排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为明确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以当年应收通用科技、红豆集团的工资薪酬或应收红豆集团股息红利优先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

5、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金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且上述相关事实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金杜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江苏公证天业出具了发行人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其他审核报告和专项说明等文件,如江苏公证天业出具的上述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红豆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通过红豆国际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通过红豆国际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通过红豆国际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自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红豆集团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每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届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将遵守以下条件:

(1)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2)减持发行人股份符合相关规定且不违反红豆集团作出的公开承诺。

(3)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的要求。

六、填补即期回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的措施及承诺

为尽量减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不利影响,公司制定了关于填补即期回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的相关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针对运营风险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公司面临着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原材料价格波动、营销渠道不足等方面的主要风险,为此,公司及时制定下列应对措施:

(1)产品差异化竞争

公司各业务板块将以市场为导向,按产品的不同属性深入理解顾客需求,准确把握产品定位和技术发展趋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差异化优势,具体包括:巩固短途工矿型轮胎产品市场占有率,打造全球轮胎行业标杆;加强无内胎轮胎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力争在产品的低滚动阻力技术、低噪音技术方面取得突破,未来进入城市公交、豪华大巴等细分市场;进一步完善农用胎和叉车胎的产品规格,开发磨耗低、牵引力好、抓地力高的新产品,打造优质品牌。

(2)及时调整营销和采购策略

天然胶价格波动会导致公司成本控制压力加大,从而影响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为应对相关风险,一方面,公司将密切关注产品价格波动趋势,及时制定并调整销售策略,增加高毛利产品的营销力度;另一方面,公司还将密切关注主要原材料价格走势,及时调整原材料采购计划及产品生产结构,降低综合采购成本。

(3)加大市场营销力度

替换市场方面,以品牌建设为基础,通过提升渠道和经销商的团队管理和市场运作水平,扩大市场销售份额;配套市场方面,通过进一步加强与知名汽车制造商的合作,建立和完善终端售后服务网络,增加大客户数量;出口市场方面,通过产品定制及服务吸引客户、产品策划引导客户,提高销售收入。

(4)持续推进产品研发

公司将不断加强技术研发团队建设,深化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的合作,提高全过程自主研发能力,促进公司成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打造国内领先的技术研发中心。产品开发方面,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基础技术研究,加强在全钢子午胎领域,尤其是高性能全钢载重子午胎如中长途无内胎、短途工矿型轮胎的产品研发,以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研发为目标,助推公司整体研发水平和技术实力的进一步提升。

2、不断提高日常经营效率

总体来看,公司经营效率较高、盈利能力较强,为持续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公司将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继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目前公司已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内部控制基本制度、授权批准体系、内控标准、预算制度、财务制度、审计制度、业务制度、人事管理、行政管理、信息管理制度等内容。未来,公司将继续修订、完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并设立相关内控监管部门,确保内控制度持续有效实施。

(2)持续提高存货、应收账款等资产的周转率水平

公司将根据原材料和主营产品的价格走势制定更为精确合理的采购和生产计划,提高存货周转率,并通过建立经销商数据库,加强对经销商的信用管理,在给予优质经销商一定信用政策的同时保证应收账款的按时回收,进一步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

(3)强化资金管理制度

目前,公司已建立了包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多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资金的管理和审批方式、权限进行明确约定,未来公司将继续强化资金管理理念、完善各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各部门员工认真学习相关内容,并对违反制度的员工予以适当的处罚,确保各项资金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4)完善各级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实行有竞争力的薪酬激励政策,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等不同类型员工的工作特点,制定差异化考核机制,并建立竞争上岗文化,从提高公司每一个员工的工作效率着手,达到降低日常运营成本、提升日常经营业绩的目标。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股利分配政策

1、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2014年2月28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3月9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16年2月25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若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公司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依股权比例共享。

2、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2014年2月28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②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参照下列情形的区分原则,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③现金分红条件为:a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b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c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并用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上述条件未能同时满足时,公司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的正常营运现金及发展要求选择采取现金分红或其他分红方式。

④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⑤股票股利的发放条件:

a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b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c本次利润分配中已经按照本章程及有关规定保证了足额的现金分红。

⑥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2)上市后三年股利分配计划

为进一步明确本次发行后对公司股东股利分红的回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的相关条款,经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制定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通用股份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并且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八、审计报告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及2016年1-9月业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情况稳定,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等人员均保持稳定,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基于2016年度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已签订订单等情况,并考虑近期宏观经济形势,预计公司2016年1-9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5%至5%,约为219,793万元至242,929万元;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5%至5%,约为12,111万元至13,386万元。

九、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887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37号”文批准。证券简称“通用股份”,股票代码“601500”。本次发行的174,919,085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6年9月19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9月19日

3、股票简称:通用股份

4、股票代码:601500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26,919,085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4,919,085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7,491,085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995%;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57,428,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05%,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74,919,085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承诺:

“本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自通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通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其直接或间接所持通用科技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通用科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通用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通用科技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2)本公司其他股东无锡红豆国际承诺:“自通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通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通用科技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通用科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通用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通用科技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耀庭、周海江、周鸣江、周海燕、顾萃、刘连红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自通用科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通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通用科技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通用科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通用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通用科技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除上述承诺外,发行人董事长顾萃承诺:本人担任通用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

(4)发行人董事、高管刘宏彪、蒋雄伟、王晓军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自通用科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通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担任通用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本人在通用科技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通用科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通用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通用科技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5)发行人监事虞秀凤、顾建清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自通用科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通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担任通用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通用科技股份。”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GENERAL SCIENCE TECHNOLOGY CO.,LTD

中文简称:通用股份

2、法定代表人:顾萃

3、成立日期:2002年8月19日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55,200万元

5、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6、经营范围:轮胎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橡胶制品、车辆内外胎及气门咀的制造、销售;帘子布、子扣布的制造、加工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7、主营业务:全钢子午胎、斜交胎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8、所属行业:公司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9、联系电话:0510-66866165

10、传真号码:0510-66866165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ty-tyre.com/

12、电子信箱:jstongyong@ty-tyre.com

13、董事会秘书:卞亚波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本公司本届董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2)监事

本公司监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3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

(3)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5名。

15、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如下:

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红豆集团。

红豆集团成立于1992年6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服装、针纺织品、鞋帽、皮革、毛皮制品的制造、设计、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红豆杉盆景、苗木的种植、销售。(上述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涉及许可经营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红豆集团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对外投资及管理业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其股权结构如下:

红豆集团的注册资金为109,5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兴港路,法定代表人为周耀庭。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耀庭、周海江、周鸣江、周海燕、顾萃、刘连红。其中,周海江、周鸣江、周海燕为周耀庭子女,顾萃为周海燕配偶,刘连红为周海江配偶。周耀庭、周海江、周鸣江、周海燕、顾萃、刘连红合计直接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75.09%的股权。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552,000,000股,本次发行股数为174,919,085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注: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143,359名,其中前10大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74,919,085股

二、发行价格:4.92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7,491,085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995%;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57,428,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0005%。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57,021股,网上投资者弃购389,517股,合计446,538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60,601,898.20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9月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16]B150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保荐承销费用40,220,000元、审计费用5,000,000元、律师费用3,500,000元、信息披露费用3,900,000元、发行手续费1,212,600元。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31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806,769,298.20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30元(按本公司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21元(按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苏公W[2016]A101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于2016年度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已签订订单等情况,并考虑近期宏观经济形势,预计公司2016年1-9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5%至5%,约为219,793万元至242,929万元;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5%至5%,约为12,111万元至13,386万元。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一周内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通用股份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 话:010-85130588

传 真:010-65185227

保荐代表人:冯烜、王广学

项目协办人:李振兴

项目组成员:张世举、陈昶、徐小新、肖闻逸、陈菁菁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4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六年九月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

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经与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投顾”)协商一致,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旗下基金参加万得投顾的费率优惠。现将具体费率优惠情况公告如下:

一、费率优惠

1、费率优惠内容

自【2016】年【9】月【19】日起,投资者通过万得投顾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我司后台不设折扣限制,以万得投顾上报费率为准。具体折扣费率请参见万得投顾相关公告。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万得投顾代销的基金产品,则自该基金产品开放申购当日起,将同时开通该基金上述费率优惠。

2、费率优惠期限

以万得投顾官方网站所示公告为准。

二、重要提示

1、本费率优惠仅适用于我司产品在万得投顾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产生的申购手续费)。

2、本费率优惠仅适用于我司产品在万得投顾申购业务的手续费,不包括基金赎回等其他业务的手续费。

3、费率优惠解释权归万得投顾所有,有关费率优惠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前述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4、费率优惠期间,业务办理的流程以万得投顾的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2)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scfund.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4日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额业务及

转换业务的公告

一、新增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代销机构

根据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基金”)与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投顾")签署的开放式基金代销协议,自2016年9月12日起通过万得投顾的销售网点或基金电子交易平台接受所有投资者办理东吴基金旗下管理的所有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包括: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全天24小时接受委托,每个交易日15:00以后的委托将会在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二、开通东吴基金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东吴基金决定自2016年9月19日起开通以下基金在万得投顾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包括: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万得投顾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万得投顾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投资者。

(二)办理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万得投顾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

(三)办理方式

1.凡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在万得投顾直接开户便可进行东吴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已开立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在万得投顾的交易系统通过账户登记后,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

(四)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五)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万得投顾约定每期固定扣款(申购)金额,基金每期定投申购金额最低下限为人民币100元,不设金额级差。具体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三、开通东吴基金旗下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东吴基金将同时在万得投顾开通以下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包括:

(一)、基金转换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的投资者。

(二)、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时间相同。

(三)、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存管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并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拟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拟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目前只开通前端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而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如今后本公司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转换业务规则以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5、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和转出基金最低赎回数额限制。

6、对于基金分红时,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7、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8、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9、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0、转入基金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与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无关;

11、投资者在T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登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金观城网查询成交情况;

12、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13、本公司将根据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具体情况对本业务规则进行补充和调整。

(四)、基金转换费及份额计算方法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换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此处的T日指基金转换申请日,下同)

2)转出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注: 转出赎回费的 至少25% 将归入转出方基金的基金财产,具体计入比例详见基金合同)

3)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赎回费

4)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入净额=转入金额-申购补差费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净额=转入金额

5)转入份额=转入净额÷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为确定依据。

2、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转换费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申购补差费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资产中列支。

3、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以转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如转入总金额对应转出基金申购费或转入基金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用视为0。

4、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五)、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或某笔转出;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四、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2)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scfund.com.cn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前认真阅读我司旗下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