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不理琐事 陈(冲)吁正视自住一屋免税

行政院长现任新世代金融基金会董事长陈(冲)今表示,自住房屋不会产生现金流,许多退休族群终其一生只有一间房子,没有其他现金流,却得节衣缩食生活费来缴税,但随着地方政府误解法律初衷,大幅提高房屋标准单价、提高房屋税税基后,现在房屋税已经令人咋舌,守法纳税人只能加强撙节支出(取巧者则可用法人购买住宅节税),对于一般家庭也会影响消费力。尤其台湾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及在疫情下,应是正视自住房屋税免税的时机

陈(冲)也点名陈菊一起支持自住一屋免税。陈菊目前正主导国家人权委员会,而7年前陈菊主张抗缴房屋税。陈菊不妨以居住人权的观点,重燃昔日热情,支持自住一屋免税。

外传政府为平抑房价,考虑修正房屋税条例取消自住房屋税的免税门槛,有学者拉丁语de minimis non curat lex(法不理琐事),表示此免税门槛是符合法不理琐事原则税法的一种实践,也符合简政目的,呼吁应予慎思

房屋税的真正问题,不在于房屋税自用房屋税的免税门槛,而在于房屋税依土地法第187条,自住房屋免予征税,郤又另定房屋税课征自住房屋税,其法律意旨冲突,也未考虑其他国家有免税或抵减所得税设计

自住房屋课税问题,并未因大法官解释及行政部门修法而解决,核心问题仍在应否征免,不在于免征门槛。自住房屋是否免税,应回应大法官解释的原旨,从征收政策,以学理法理情理讨论此一议题

27年前(民国82年5月),民进党在各地发起抗缴房屋税运动,民进党中央党部也有自住人权及抗税有理的宣示,当时发起者不乏名人如陈菊等,同时包括陈水扁吕秀莲立法委员亦连署自住房屋免税的条文,也多援引土地法的规定,相信都是基于对居住人权的关怀。但因当时房屋税仅千余元,甚至几百元,最终不了了之,但民间行政诉讼乃至释宪动作,并未稍歇。

三十年前,大法官倾向保守,经83.12.23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69号解释,认房屋税条例内容虽并不违宪(宪法第19条),但对自住房屋课税,土地法与房屋税条例二者互有出入,适用时易滋误解,应由相关主管机关检讨房屋租税之征收政策修正之。

内政部(主管土地法)与财政部(主管房屋税条例)协商,土地法立法早于房屋税条例,爰于90.6.20修正房屋税条例第1条「房屋税之征收,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成为普通法(土地法)的特别法,处理法律适用问题,但并未回应真正的问题,严肃考虑土地法自住房屋免税的立法目的,检讨课征自住房屋应予谦卑的征收政策,忽略这是宪法第15条的问题。当时也未注意土地法第187条,就自用房屋「免课房屋税」而言,也是一种特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