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永续揭露准则3阶段接轨 119家上市柜2026打头阵
证期局长张振山表示,台湾上市柜公司在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后,评估将带来四大效益,包括可提升国际能见度、透过可比较及可信赖的标准防止漂绿,并可引导永续资金投资,加速永续转型及承诺。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辖下国际永续准则理事会(ISSB)6月26日发布永续揭露准则第S1号「永续相关财务资讯揭露之一般规定」及第S2号「气候相关揭露」,提供前开永续揭露准则提供国际一致适用之揭露规范,增加永续资讯可比较性并防止漂绿。
对此,金管会8日召开「推动我国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座谈会,经充分沟通讨论后,已就接轨方式、接轨对象与时程、揭露位置及揭露内容等四大议题取得共识,经综合整理各界意见后,正式公布「我国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蓝图」。
考量与国际永续资讯的可比较性,金管会规画以直接采用(adoption)方式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2026年首次适用的IFRS永续揭露准须包含IFRS S1及IFRS S2,2027年后将视ISSB研订永续揭露准则情形,逐号评估认可各号IFRS永续揭露准则。
考量国内量能,金管会规画自2026年起分3阶段推动上市柜公司适用IFRS永续揭露准则,首先由119家资本额逾100亿元的上市柜公司于2026年打头阵,2027年扩大适用于107家资本额50~100亿元的上市柜公司,2028年其余1553家上市柜公司均适用。
率先于2026年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的119家上市柜公司中,包括28家金融业、6家塑化业、5家钢铁业、2家水泥业。2027年第二阶段接轨的107家上市柜公司中,则包括5家塑化业、4家钢铁业、3家水泥业等高碳排产业。
揭露内容方面,考量国内企业永续发展成熟度不同,为给予企业充分弹性准备因应,金管会允许企业有豁免揭露项目,包括首年度仅需考量气候议题、温室气体范畴三延后1年揭露、首次适用年度免揭露比较期间资讯、主管机关可另定温室气体计算标准等。
对于气候相关风险的预期财务影响、气候情境分析及韧性评估等量化难度较高事项,金管会准许上市柜公司可依企业现行技术、资源及能力揭露质性资讯。若涉及气候风险及机会对企业资产及营运活动的影响金额及比重、温室气体范畴三等估计事项,则允许上市柜公司可依现行合理可佐证的资料估算,无须投入过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