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心情差…男朝檳榔西施噴辣椒水 砸店害眼受傷、骨折
桃园市一名苏姓男子去年5月间在桃园市龟山区一间槟榔摊饮酒,却在酒后持辣椒水喷洒槟榔西施并砸店,随即离开又怒砸路边车辆,造成槟榔西施眼睛受伤及骨折。法官认为,苏男和槟榔西施及路边车主素昧平生,却因酒后心情不佳施暴,依伤害罪及毁损他人物品罪各处有期徒刑4月、5月,得易科罚金。
判决指出,苏男去年5月2日晚间10点20分许,在桃园市龟山区一间槟榔摊,因心情不佳饮酒,未料酒后竟持自备辣椒水朝张姓槟榔西施脸部喷洒,并以脚踹其上半身,随后苏男再持椅子、流理台怒砸槟榔摊内的杯架及铁桶,导致东西全毁,而张女则双侧结膜炎、右前臂骨折。
苏男在槟榔摊施暴后随即步行离开,结果行经桃园市龟山区山莺路与文华巷交岔路口时,又以拳头、手掌及废弃铁架敲打曹姓男子停放在路旁的小客车,导致车辆驾驶座左侧挡风玻璃破裂、前后车门、板金及引擎盖全凹陷,案经曹男、张女诉由龟山警分局报告侦办。
检方指出,苏男和2名被害人并无任何怨隙,却随意殴打与破坏财物,恶性非轻,请从重量刑,以资儆惩。桃园地院审理,苏男与2名被害人素昧平生,仅因酒后心情不佳,就对张姓女子施暴,并毁损张女及曹男的物品,应予非难。
法官审酌,苏男行为犯意各别,行为互殊,应予分论并罚,考量他未与2人达成和解,而犯后对犯行坦承不讳,最后依犯刑法伤害罪处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又犯2起毁损他人物品罪,应执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罚金15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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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市一名苏姓男子去年5月间在桃园市龟山区一间槟榔摊饮酒,却在酒后持辣椒水喷洒槟榔西施并砸店,随即离开又怒砸路边车辆,造成槟榔西施眼睛受伤及骨折。记者周嘉茹/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