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man、蕾菈涉毒案件背後:台灣法務部對於大麻引誘罪的立場
Joeman持有大麻遭警方逮捕。图/撷取于Joeman频道
台湾网红Joeman昨日因家中有大麻遭到逮捕,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此时不禁令人回想起今年早些时候,法务部针对大麻问题发布的一则新闻稿。在该新闻稿中,法务部强调,不论是国内或国外,只要有「引诱」他人使用大麻的行为,便违反了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的规定。这其中包括在网上教导如何使用大麻,或是散播大麻无害的信息,这些行为都可能被定性为引诱他人使用二级毒品的罪行。
引诱他人使用大麻
这项法律之所以能将国外行为纳入管辖范围,是因为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属于刑法范畴,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即使是在国外犯下毒品罪行,也会受到台湾法律的制裁。然而,《刑法》也有所限制,对于仅仅使用毒品和持有毒品、种子或使用器具等行为,不在此限制之内。
面对法务部的这一立场,我们不妨参考一下司法实务上是如何解释「引诱」这一行为的。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一则刑事判决中指出,所谓的「引诱」行为,应是指透过积极的勾引或诱导,使得原本不打算使用毒品的人改变了主意。法院进一步举例,如示范、游说或指引等都属于积极的方式。如果一个人本来就有意愿使用毒品,而是在别人的介绍下才使用,这并不构成「引诱」罪。这意味着,要成立「引诱他人施用二级毒品」的罪行,必须存在一种由于引诱而改变了初衷的因果关系。
从这些实际案例来看,法务部对于引诱使用大麻的解释似乎过于简化了。单纯表达「使用大麻很舒服」或「大麻无害」的言论,或是在网上发布大麻使用教学视频,真的足以构成引诱罪吗?在法院的判例中,「引诱」被定义为要有明显的积极引导行为,且对方本无使用大麻的意愿。那么,在没有明确的积极行为,且无法证明某人因引诱而改变初衷的情况下,这样的案件该如何被证实和处理?这些问题都值得法律界进一步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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