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买中心 增订申复制度
柜买中心表示,增订的申复制度如有六大项,分别是第一、有价证券发行人得就「终止柜台买卖之处置」、「并购或私募有价证券补办公开发行经柜买中心未予同意」、「国际债券柜台买卖申请案经柜买中心退件」及「违约金之处置」等四类处置提出申复。第二、证券商就提出评估报告、总结意见或其他相关资料缺失之处置,得提起申复。第三、申请股票上柜案签证会计师经柜买中心处置者,得提起申复。第四、受托机构申请不动产投资信托或不动产资产信托之受益证券上柜同意函经柜买中心退回,及发行人申请新台币计价外国债券上柜经柜买中心退件,得提起申复。第五、杠杆交易商及其受雇人员就柜买中心之处置得提出申复。第六、兴柜股票经发布处置后,主办辅导推荐证券商得提出申议。
柜买中心也配合增订「处理有价证券发行人申复案件作业程序」,将以下五种申复案件之申复期间起算时点并同调整由处置发函之次日起算,包括第一、分割受让公司上柜申请案。第二、初次申请股票上柜案。第三、申请股票第一上柜案。第四、申请台湾存托凭证柜台买卖案。第五、申请股票第二上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