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公出坠落山谷人车损伤 声请国赔出炉

上准精密2员工于2020年某日行经中寮乡崩埤仑顶路段因当时崩塌,人车摔落山谷、2人受伤,台中高分院审酌,中寮乡公所应付赔偿责任,判国赔36万7千元。(本报资料照)

上准精密有限公司许姓员工于3年前开公司车搭载蔡姓员工公出,行经南投中寮乡崩埤仑顶路段时,人车摔落山谷、2人受伤,经查该路段受台风影响崩毁未予修复且无设立警示阻绝通行,认为南投县政府、中寮乡公所有疏失,声请国赔62万元,经台中高分院审酌,中寮乡公所应付赔偿责任,判国赔36万7千元。

2020年1月中旬,驾驶许男当时开车行经该崩塌路段,不慎坠落山谷后造成身上受有多处损伤,除手肘擦伤及左耳开放性伤口等伤害,其副驾驶座蔡男右肩膀挫伤,公务车当场毁损。

一审判决书表示,上准精密有限公司与2名受伤员工认为,发生事故地点为产业道路,平常人车经过,路段崩塌却没有修复,也无警标志,认为县府、中寮乡公所管理有疏失,分别声请国42万元、10万、10万元的赔偿。

一审指出,2019年间,该路段因利奇马、白鹿台风,造成路基掏空、坍塌,管理机关为中寮乡公所虽称向县府呈报修复工程,但该路段为村里间产业道路,并非县政府管理,因此未编列路线;其崩坍而未予修复,且未设置警告标示以提醒往来之车辆、行人,显见管理欠缺,应付赔偿责任。

一审表示,案发路段中寮乡公所虽无保养纪录,但在2019年间,该路段因利奇马台风、白鹿台风,掏空路基而坍塌,乡公所有向县府呈报修复工程,该路段虽属产业道路,未编列路线,但仍应由中寮乡公所管理,且县府非管理机关,不需负赔偿责任。

一审认定,中寮乡公所应于该产业道路坍塌后,设置警示或封闭,以免人车通行却无相关作为,导致上准2员工及车辆摔落山谷,有其因果关系,中寮乡公所应付赔偿责任,赔上准精密公务车30万元、许男1万元、蔡男7969元医疗费用。

台中高分院认定,中寮乡公所知道该产业道路因台风掏空路基却仍无封闭、警示有疏失,依照车辆事发前之中古市场价值及2员工医疗费用及精神慰抚金等,需赔上准精密公务车27万3千元,许姓员工4万6千元、蔡姓员工4万8千元,共判赔36万7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