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一年半 车主才知电池要付租金
本报讯(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孙丽丽 闫大莹)近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新能源汽车而引发纠纷的案例。张先生购车开了一年半后,才被告知汽车的电池要付租金。
2022年3月,张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了某品牌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出租客运。张先生提车一年半以来,该车皆可正常充电驾驶,然而,2023年8月,张先生发现该新能源汽车电池居然无法正常充电。经换电站工作人员告知,该新能源汽车电池所有权并非张先生所有,如需继续使用该电池需要支付租金。
张先生很委屈,表示在购买该新能源汽车时,某公司从未告知该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未随车同时出售,合同也仅明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及生产厂家出厂校验标准等,并未告知这辆车的电池需要支付租赁费用方可使用。为维护自身权益,张先生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购买车辆后,还需支付电池使用费方可充电、使用超出了一般购车人的认知,对此出卖人负有更高的告知义务。
本案中,某公司未明确如实告知上述情况,导致张先生基于错误认识而购买了新能源汽车,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故案涉汽车销售合同应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案涉汽车销售合同被撤销后,某公司应返还张先生购车款,同时张先生应当将涉案车辆返还给某公司并协助其办理涉案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姑苏法院办案法官表示,一些消费者基于购车常识,认为只要是购买车辆即为整车购买。新能源车辆与燃油汽车明显的区别是电池。在销售时,针对整车购买还是电池单独租赁,有着不同的报价和销售模式,对此,出卖者负有告知的义务。因此作为汽车销售商,对电池是否随车出卖、是否需要租赁电池、是否需要支付电池租金应当做好书面约定,并在销售时明确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