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7刀、烧死情敌 可教化逃死刑
杀害情敌的男子洪振凯(中)被台南地院判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本报资料照片)
男子洪振凯不满胡姓女友分手后与叶姓同事交往,先持刀刺杀叶男7刀,再放火烧死对方。审讯时,洪男否认故意杀人,还下跪道歉;但检方认为,洪比杀警案被告的手法更凶残,且犯后无悔意,请求判处死刑。不过,台南地院25日以被告所为并非「情节最重大之罪」,还有教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去年12月29日凌晨4点多,30岁洪振凯趁37岁叶男下班时,在路上堵人,双方爆发冲突后,洪持刀刺杀叶前胸、后背共7刀,叶男倒卧后,洪再骑叶的机车载叶离开,并点燃机车纵火,将尚有气息的叶男烧死。案发后,警方3小时内侦破,全案依杀人罪法办。
审讯时,洪男表示,拿刀子是要防身,找死者只是想好好将话讲完,并没有杀人犯意;还痛哭向死者家属下跪磕头道歉。洪的律师也强调,如果被告有杀人犯意,直接上前杀死者就好,为何要起争执后又扭打?至于放火烧死者只是临时起意,目的是「毁损尸体」。
检方则认为,洪男犯罪造成的伤害,对死者家属相当巨大,活活的人被放火烧死,那是多么痛苦的事?还表示,洪男「比杀警案的凶手行凶手法更凶残,毫无教化可能性」,请求判处死刑。死者家属也要求判死。
合议庭指出,依国际2公约及人权事务委员会一般性意见,此案被告与被害人有宿怨,因谈判时失控萌生杀人犯意,与具有严重偏激观念及反社会性格者仍有区别;加上并非无差别杀人,难认所为系「情节最重大之罪」。
此外,被告经送鉴定精神状态与一般人相近,并非无可教化,如果判处无期徒刑,执行时能因悛悔及监狱教化,有再社会化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