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随时「限制港人离境」? 港修入境条例惹议
港府今年初向立法会提交《2020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保安局局长在修例后,可赋权入境处处长,指示某运输工具不可运载某人。对此,港大律师公会向立法会提交意见书,表明港人出入境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修例并无列明在什么情况下,入境处处长才行使特殊权力,担心权力变得不受制约。」
▲保安局称港人出入境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保障。(图/CFP)
《香港01》报导,大律师公会认为,根据《基本法》31条,港人的出入境自由受到保障,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大律师公会提到,根据现有法例,已存在禁止离境的限制,包括涉及刑事罪行被捕、防止疫症传播等,《港区国安法》第43条已列明当局有权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证件,此番修例目的令外界难以理解,「修例并无列明在什么情况下,入境处处长才行使特殊权力,担心权力变得不受制约。」
▲港大律师公会批港府修订入境条例,权力变得不受制约。(图/CFP)
对此,香港保安局强调,《2020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加入赋权保安局局长就运输工具提供乘客资料订立规例的条文,旨在履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下的国际责任。
保安局指出,香港居民的旅行和出入境自由受《基本法》第31条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下的《人权法案》第八(二)条保障,「拟议预报系统的目的是要求来港而非离港的航机提供乘客资料,不会对香港居民出入境自由有任何影响,政府会确保系统的运作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