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爆逼吞精灭证!渣男逍遥8年 因一滴血遭逮判刑

▲图为示意图(图/记者徐文彬摄,示意图非当事人)。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新竹县男子刘士铭,2007年2月底强押女子路旁草丛性侵并逼迫被害人「吞精灭证」,刘男虽在被害人身上留下一滴血,但因警政系统当时尚未建立DNA资料库,刘男逍遥法外8年。一直到2015年,检警侦办中坜电器行夫妻双尸命案时,查出刘男另犯本案,将他逮捕到案。一审将刘男判刑4年2月,案经上诉,高院二审5日驳回上诉,维持有期徒刑4年2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案发当晚7时许,当时20多岁被害女子与男友吵架后,负气离家。刘男行经新竹县竹北中华路地下道旁时,见女子只身行走,遂见色心起,自后方摀住女子口鼻,并强拉女子到路边草丛,威胁女子不得转身,脱下衣服。而后以女子的黑色毛衣盖住女子头部性侵,之后逼迫女子口交。刘男还威胁女子,如果咬断,就要杀死她。女子恐惧之下,遭性侵得逞,最后刘男威胁女子不得转身,自己则逃离现场。被害人确认刘男离开后,穿上衣裤,拨打电话给男友。

被害人遭害后心慌意乱,回家将脏衣物打包塞在床下,并清洗全身。隔了2天才家人的陪同下报警,到医院采证。但当时采集不到太多证物,仅在被害人外套上发现一滴血。由于警方当时尚未建立DNA资料库,无法锁定刘男,让他逍遥法外。

一直到检警2015年重新调查2003年的中坜电器行夫妻双尸命案,将有前科却未建DNA档案罪犯全纳入,才意外比对出刘男涉及本件性侵案。检警传唤刘男到案,他否认犯案,辩称当天到汽车维修厂值班,没有犯案,但刘男却又无法交代被害人身上血迹来源,检方因此对他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将刘男判处有期徒刑4年2月。上诉二审,高院5日宣判,还是认定刘男犯下强制性交罪考量他仅为满足一己之性欲,竟在路上随机犯下性侵案,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创,其行为实属不可取。因此高院驳回上诉,维持4年2月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