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法纳原基法规定 环评许可权交回各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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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亚泥还我土地自救会过去多次抗议政府展延亚泥案。(图/地球公民基金会提供)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

行政院院会7日拍板通过「矿业修正草案」,未来采矿须落实原基法21条的规定,也就是要经过原民部落的「同意或参与,并得分享其利益」,若违法这项规定,就不能采矿,将得「暂行停工」1到3个月,直到改善为止。政委张景森表示,此修正草案对环评制度也会有新的冲击首度将环评许可权交回各部会,短期上可能有适应问题

有鉴于环团、原民部落不断抗议政府展延亚泥案,行政院版的「矿业法修正草案」已由政务委员张景森完成审议,将提报于7日的行政院院会通过。未来采矿不但要求必须按照原基法规定办理,也就是要经过原民部落的「同意或参与,并得分享其利益」,如果不按照原基法的话,有处罚规定;罚则将「暂行停工」1到3个月,直到改善完成为止。

赖清德表示,本次「矿业法」修正重点,依循「原住民基本法」的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权益,并就开采量进行管制,也新增了环境保护监督机制,同时落实资讯公开及保障公民参与。除了已兼顾环境保护及产业需求,矿产资源定位供应内需」为主轴,以促进经济及环境的永续发展,并符合社会最大期待及共识。他感谢张景森政委的督导经济部与相关部会的努力。

政委张景森则指出三个提醒,请经济部、原民会及相关部会提早因应。包括经济部主管矿业发展,过去保障长期投资的方式,现在较为缩短(20年一次),长期投资稳定性会较低,对水泥供应的稳定性可能造成影响,经济部后续应检讨相关的稳定机制。

此外,这是首个在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开发计划中,明定要纳入「原基法」规定,所以对原民会也会造成冲击,「原基法」第21条的实施办法应再仔细检视,否则未来在实际运作时可能产生执行上的争议

「矿业法」修正在环评制度也会有新的冲击,因为首度将环评最后的许可权交回各部会。其实这是其他各国的正常作法,但台湾过去体制上不是这样进行。将来不一定是到环保署,若此制度实施可行,将使各部会更主动关心所主管事务中的环境冲击问题,不过短期上可能有适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