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秦川园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秦川园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
园区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甘肃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甘财综〔2021〕2号)《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甘财综〔2022〕27号)和《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兰州新区秦川园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二、坚持先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前置条件。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各部门尚未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可在《目录》基础上开展本部门目录编制工作,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第五级目录。已经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部门,可参照《目录》进行调整。对只涉及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的部门参照《目录》执行,可不再单独编制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四、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附件:兰州新区秦川园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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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秦川园区财政金融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