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年金及一次金给付均可设立专户 保障被保险人权益

为保障保险人或受益人基本经济安全,原《劳工保险条例规定,请领劳保年金给付者得开立专户存入年金给付,入帐后免于被扣押或强制执行。为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受领劳保给付的权益保障更为周全,《劳工保险条例》第29条业已修正,将请领一次性保险给付者亦纳为得开立专户之对象

自110年4月30日起,不论是劳工保险年金给付或一次性给付之请领者,均可开立专户存入给付,专户内存款不得作为抵销、扣押、供担保或强制执行之标的

劳保局表示,劳保专户与一般帐户相同,可以自由分次提取及转帐,存款期间银行也会计算利息。另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如已开立劳保年金专户,即可存入各项劳保一次性给付,无须重新开户

至于未曾开立专户者,如有给付入帐被扣押的疑虑,可至劳保局各地办事处填写「开立专户申请书」,或于申请书之「给付方式栏位勾选「汇入申请人专户」,劳保局受理后将出具「开立专户通知函」。被保险人可持该函并携带身分证、贴有照片的第二证件印章,亲自至土地银行各地分行办理开立劳保给付专户。有关专户开立详细资讯,请至劳保局全球资讯网「劳工保险/常见问答/劳工保险专户」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