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雇主未依规定办理移工转换登记 最高可罚30万元

劳动部提醒雇主应保障移工转换雇主权益。(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余弦妙/台北报导

劳动部今(19)日指出,为保障移工转换雇主权益,移工如经劳动部废止聘雇许可或不予核发聘雇许可函,且具有不可归责事由,雇主应于劳动部废止移工聘雇许可或不予核发移工聘雇许可函送达后,在规定期限内,为移工至当地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转换雇主的登记,让移工能顺利转换雇主。

劳动部表示,按照先前所公布修正的「外国人受聘雇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1款规定工作之转换雇主或工作程序准则」规定,雇主经劳动部废止所聘雇移工的聘雇许可或不予核发所聘雇移工的聘雇许可后,必须在收到废止或不予核发聘雇许可函后,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移工的转换雇主登记,至于移工转换雇主的期间则是从自办理登记的隔日起开始往后推算60日。

另外,移工若有符合可以延长转换期限的资格,可以在公告转换期限届满前14日内向劳动部申请延长转换雇主期间,次数则以1次为限。

劳动部提醒,雇主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至当地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为移工办理转换雇主登记,导致移工未能在转换期间内顺利由新雇主接续聘雇,地方政府将依就业服务法规定处雇主新台币6万元至30万元以下罚锾,并废止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及管制后续移工的申请。

不过,若雇主有意愿续聘移工但移工想转换雇主时,劳动部说,雇主可先向劳动部申请移工暂不废止聘雇许可转换雇主,经劳动部同意后,雇主就可为移工向当地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转换雇主登记。

如果雇主办理转换登记完成后,移工无正当理由未依规定出席协调会,或公告的转换期限届满未有新雇主接续聘雇移工,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发函请移工限期离境,雇主就要依照该函规定的期限内为移工办理出国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