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打官司更有保障 司法院推劳动事件法草案

法院秘书长太郎说明劳动事件草案初稿。(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为了保障劳工诉讼权益,并落实司改国是会议决议,司法院22日推出《劳动事件法》草案初稿。包含专业审理、扩大劳动事件的范围、劳动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减少劳工的诉讼障碍、迅速的程序、强化纷争统一解决的功能,以及即时有效的权利保全等七大特点,更加保障劳工权益。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表示,劳工比起老板,更显得是经济上的弱势;但打官司对劳工来讲,更经常会影响到其生计性命,因此保障劳工诉讼上的权益,刻不容缓。而这次司法院推出的草案初稿,对于劳工权益保障来说是崭新的一面,期待能在目前劳资纠纷的解决上,提供更多助力

司法院民事厅长邱瑞祥,解释本草案初稿全文共53条。重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的审理:各级法院设置劳动法庭专股优先遴选具有劳动法相关学识经验者担任劳动法庭法官,迅速进行劳动事件之审理。

二、扩大劳动事件的范围:将与劳动事件相关之民事争议,包括工会与其会员或会员间因工会相关规范所生争议,建教生与建教合作机构间因建教合作相关规范所生争议,及因劳动关系所生侵权行为争议等,均纳入劳动事件范围。

三、劳动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参考日本法制,以劳动法庭法官1人与具有劳资事务、学识、经验的调解委员2人共同组成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使当事人经由三次期日内之程序进行,对于争议事实法律关系有所了解,于此基础上促成两造解决纷争之合意,提升当事人自主解决纷争功能,并酌采仲裁原则,以扩大劳动调解弭平纷争之成效。

四、减少劳工的诉讼障碍:包括调整劳动事件之管辖法院,规定劳工得于劳务提供地法院起诉;减征或暂免征收劳工起诉、上诉及声请强制执行裁判费、执行费;合理减轻劳工举证责任,规定雇主就其依法令应备置之文书,有提出之义务等。

五、迅速的程序:明定法院及当事人都负有促进程序迅速进行的义务,法院为维护当事人间实质公平,应为相关事项之阐明并得依职权调查必要之证据;当事人也应以诚信协力程序之进行,适时提出事实及证据。劳动调解应于三次内终结,劳动诉讼以一次辩论终结为原则。

六、强化纷争统一解决的功能:为利于争点集中、提升审判效率及纷争统一解决,参考德国法制引进团体诉讼之分阶段审理模式,使工会依民事诉讼法第44条之1为选定之会员起诉者,得于第一审为诉之追加,请求先行确认选定人与被告间关于请求或法律关系之共通基础前提要件是否存在;法院于工会为上述追加时,并得公告晓示其他本于同一原因事实有共同利益之劳工可并案请求。

七、即时有效的权利保全:减轻劳工声请保全处分的释明与提供担保的责任;如法院判决劳工胜诉应依职权宣告假执行

而草案初稿出炉后,司法院将征询各界意见,下个月再召开委员会研议各界建言,之后就会送司法院院会,俟院会通过,再送请行政院会衔提请立法院审议。

▼劳动事件法七大特点。(图/司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