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跨域就业津贴18日开办 搬迁补助最高3万

跨域就业津贴18日开办,其中搬迁费用核实发给,最高发给新台币3万元。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劳委会为解决区域性缺工问题,及减低失业劳工异地就业的障碍,协助其尽速重回劳动市场就业,于102年10月18日开始推动「跨域就业津贴」措施,增进求职求才供需平衡。其中搬迁费用核实发给,最高发给新台币3万元。

劳委会所定的「就业保险促进就业实施办法」中,失业期间连三个月以上或非自愿离职劳工,亲自向职训局所属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后,如当地就业职缺无法符合所具职能或期待任职的职类时,经征询失业劳工有跨域就业之意愿,即可开立介绍卡推介其跨域就业,后续即可依规定给予相关津贴。

其中津贴的内容包含搬迁补助金租屋补助金以及异地就业交通补助金,失业劳工经推介就业后,如就业地点距原居住地30公里以上,搬迁或租屋到就业地点在30公里以内,于就业30日以上后,即可申请搬迁或租屋补助。

其搬迁费用核实发给,最高发给新台币3万元,租屋补助金以房屋租赁契约所列租金总额的60%核实发给,每月最高发给5千元。而对于不想搬迁到异地,而因就业有交通往返事实求职者,可申请核发异地就业交通补助金,依劳工就业地点与原日常居住处所的距离远近,核发新台币1千元至3千元不等的补助。

此外,劳委会针对愿意从事3k产业的劳工亦提供就业奖励,因此,劳工如果愿意跨域从事特定制程或特殊时程行业,并符合相关规定,除了可领取跨域就业津贴之外,还可以申请缺工就业奖励,第1个月及第2个月,每月核发新台币3,000元,第3个月起,每月核发新台币5,000元,每人最长发给12个月,每人合计领取最高新台币5万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