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结婚就后悔不曾来台19年青春全浪费!只能断婚求解脱
老婆婚后竟然后悔不曾来台湾,不满19年青春全浪费!男子诉请离婚求解脱。(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与女子小萱(均化名)于2005年在大陆结婚,阿国经过移民署约谈之后,随即申请小萱来台同住生活,但是小萱可能因为后悔了,而不想来台湾,后来更是全无音讯无法联系,迄今已经逾19年。因此,阿国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经合法通知,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认,按有民法第1052条第1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民法第1052条第2项定有明文。
而民法第1052条第2项但书之规范内涵,系在民法第1052条第1项规定列举具体裁判离婚原因外,及第2项前段规定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为抽象裁判离婚原因之前提下,明定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应由配偶一方负责者,排除唯一应负责一方请求裁判离婚。
法官考量,小萱既然未曾入境台湾,长期与阿国分居两地,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过,足认小萱并无与阿国共同经营生活的意愿,无法达成实质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婚姻已生重大破绽。
法官审酌,依据事实认定,并无法认定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应由阿国负担全部的责任。因此阿国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诉请判决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