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列罪状求离婚 不归男「这理由」否决!法官只能狂摇头

老婆列罪状求离婚,男子声称不愿意,法官看了只能摇头。(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女子小萱与男子阿国(均化名)婚后为给女儿适切照料,约定同住娘家,不料,阿国却离家失联数月才返家,在小萱父母强烈要求下,阿国才同意在外租屋共组家庭。小萱指控,阿国让她与女儿3餐不济,女儿因此营养不良生病,阿国还对她言语暴力,阿国离家已经3年,因此愤而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指出,自从搬离娘家租屋居住后,阿国未尽人父人夫之责,不仅无法好好照料,还让她与未成年女儿平均每周至少3天,3餐都要分食一个便当。更有甚者,阿国多次对她家暴及言语暴力,导致她身心备受折磨。

女儿更因长期营养不良,身体已经出现病症,为维护女儿身心健康,她就带着女儿返回娘家居住,并将女儿送医住院治疗。阿国自此之后,就开始回家停留几天后,再离家不归的行为模式,约在3年前最后一次离家后,就未曾返家迄今。

小萱表示,阿国遗弃她及女儿于不顾,明显是恶意遗弃,并且处于继续状态中,双方的婚姻已经产生严重破绽,并且有难以维持的重大事由,因此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请求法院判准离婚。

而阿国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任何书状声明或答辩,仅在社工访视时表示,他在3年前因为母亲过世,因而决定回到老家居住,他认为小萱与女儿理应「主动配合」他的各项安排,因为夫妻不能分开,对小萱提岀离婚感到很无奈。

法官考量,阿国几乎弃妻女于不顾,仅自行按月给5000元扶养费,双方分居迄今逾3年,阿国鲜少与小萱通话仅存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日前依法第宣判,小萱请求判决离婚,即属有据,应予准许。而未成年女儿之亲权行使负担,应由小萱单独任之,较符合女儿之最佳利益。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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