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员工离职没早说 雇主受损可索赔
▲员工想自请离职,需要提早告知,若没有提早告知而令雇主产生损害,雇主可以请求赔偿。(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雇主想要炒员工鱿鱼,需要提前告知、给予换轨的时间,这是法定的义务;但如果是劳工想自请离职,需要提早告知吗?不告知,会有什么后果吗?
依照《劳基法》第15条,不管你是签定期契约还是不定期契约的劳工,如果你想终止契约,都必须提前告知。若是定期契约,必须要在工作超过三年后才能终止,并且要在离职前30天事先告知;若是不定期契约,你随时可以选择终止,不过要遵守第16条的规定提前告知,也就是以工作资历来区分:1.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就要在10日前先通知;2.一年以上三年未满,就要20日前先通知;3.三年以上,就要30日前先通知。但,不告知也不能扣薪或请求预告期间的工资。雇主炒鱿鱼没提前告知,需要负担预告期间的工资;但反过来,劳工自请离职没提前告知,依法不需要负担预告期间的工资(《劳基法》第15条要求劳工只需要遵守第16条的时间规定),所以雇主也不能以这个原因来扣薪水。而且,就算劳工没有提前告知,依照实务见解离职在法律上还是有效的,雇主不能说,「喂!你没先跟我讲,离职不算数,回来继续工作」!
雇主可能采取的法律手段,第一个可能是,如果因为劳工没提前告知,导致雇主受到损害的话,仍然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条请求损害赔偿,例如员工身兼重要工作却消失无踪,导致工作无法如期履行而须支付他人违约金等等。第二,消失的员工带走你的营业秘密,这时候你可以选择依照《营业秘密法》第12条请求赔偿,比起民法,好处是你的赔偿额依照《营业秘密法》第13条会比较好举证,而且最高可以加三倍请求。而偷走营业秘密,可能还一并涉及刑法第317条泄漏工商秘密罪、第342条背信罪,你也可以提起刑事上的告诉。
《劳基法》意在衡平劳、雇双方间的利益,但针对员工离职的部分,法律较不利于雇主,因此,透过契约来补法律的不足,对雇主来说就显得相当重要。例如在劳动契约里就写清楚「未预告离职应负xx赔偿」,来吸收临时人事转换的成本。而针对泄漏营业秘密的部分,最大的重点是雇主自己要思考清楚「哪些资讯是自己的营业秘密」,并且预先做好保密措施、契约上的保密规范,才有机会在诉讼上主张该资讯属于秘密,迈向胜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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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