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复甸/媚俗做秀,司改没救 

▲兑现司法改革,蔡英文总统亲任司改委员会召集人

文/李复甸

蔡总统在520就职演说中曾宣示10月将召开全国司法改革国是会议,时程上已跳票,预计延到明年初再召开。司改这个老话题讲了不知多少年,司法之不被人满意,绝非无法改善,只是败于首长的好大喜功,不针对问题;滑头乡愿,不得罪同僚。

清末,刑部侍郎沈家本可以冒身家性命,在朝廷废奴,主张平等权,法制一新。台湾人说司改,即使大法官作成解释也无法促进司改,黄牛如故。我们一再说司改之道在脚踏实地,绝不花俏媚俗,哗众取宠。

以下是笔者对于司改的建议:

第1、落实审检分隶:司法实际上是指审判检察机关属于行政院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与被告地位相同的当事人,不是可以结合法官霸凌被告的「官吏」。虽然实任检察官之保障与实任法官相同。但宪法第81条所称之法官,不包含检察官在内。释字243号有明白的解释。寻常可以把两者含混论述,但是两者自身要谨守分际,严格区分。法务部应只训练检察官,而将法官培训回归法院

第2、检察官不可滥权:检察官是为政府的公诉代表,依据法律侦查起诉犯罪,不是正义的魔人。《刑事诉讼法》要求一切案件须依无罪推定。决定有罪无罪的权力在法院。所以检察官除了认罪协商或简易诉讼,不得于言词辩论程序之前具体求刑。司法改革的重点该在保障人民权益,不可在侦查起诉程序中,泄漏侦查秘密,妖魔化被告,制造舆论审判。此一现象对司法威信伤害最巨。

第3、审慎司法强制:依法给予被告辩护人对等的权力,落实人权保障。不可以被告同意为由,任意漏夜审讯。不可用羁押、监听、限制住居等司法强制手段,作为侦查犯罪之方法。跟监虽未有法律明文禁止,亦未要求令状许可,但必须极端谨慎,不可滥用。

▲民间对司法改革的声浪不断。(图/达志示意图

第4、强制辩护与代理:民事诉讼采取集中审理与适时提出之制度;刑事诉讼采当事人进行与交互诘问,没有律师的辩护与代理,诉讼已经无法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必须强制律师之使用,始能充分完足呈现事实于法庭,以确保公正客观之审判。

第5、汰除害群之马:要落实对司法的信任,绝不可任意质疑法官或检察官。司法界操守不佳、能力不足的害群之马实属少数,查考亦非困难。司法院与法务部碍于情面,不思落实汰除,却宣称为达程序透明,亟思构建所谓「观审」、「参审」或「陪审」。不为维护被告权益,却普遍防备法官。浪掷可贵之人力物力于哗众取宠,舍本逐末

第6、健全律师管理:律师在数量上年有增加,但在实习律师制度未臻完善,律师品质参差不齐。法务部应加强辅导律师公会,健全律师的进修制度。不当执业之律师亦必须与不良法官一样汰除。尤其从法官或检察官转业来的极少数律师,声称与法院之关系特殊,钻营招摇,收受高额律师费用,涉及行贿最应严惩取缔。

第7、善用诉讼替代:民事纷争事件的类型因社会经济活动之变迁趋于多样化,为期定分止争,诉讼之外尚有仲裁机制。仲裁系本于契约自由,以当事人合意选择依诉讼外的途径处理争议,兼有程序法实体法的双重效力,为宪法之所许,与宪法保障诉讼权意旨无违。近年举世各国莫不善用仲裁与调解,非但迅速、经济,符合当事人利益,更可避免法院过度介入技术性高、案情复杂、社会瞩目的案件。造成司法威信无谓的斲伤。

第8、健全矫正机制:矫治机关人员不足、房舍不够、设备老旧。教诲功能不良,罪犯回笼率过高。适切调整编制,增加医疗、辅导、心理等专长人员极有必要。连续犯废止后,长期服刑人犯遽增,刑后治疗形同不定期刑的变态处罚,都必须面对处理。

民国35年,庞德教授来华担任司法部顾问,提供司法改革的看法。他认为中国的法律业已依现代罗马法的架构完成立法,没有英、美的法律传统,更不需学习英、美的陪审。最欠缺的是,落实司法实务程序与法律教学。台湾现阶段面临的司法改革需求,竟与庞德教授来华当时极为相似。当年他山之石,至今依然有参考价值,值得细心体会。司法改革在于落实既有法律的规范,公正客观保障人民权益,而不在大动干戈地做秀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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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复甸,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理事长、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执业律师,本文转载自中国时报,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