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复甸/司法改革败在一个「私」

▲打破本位主义司法改革才能有所成就。(图/达志示意图

文/李复甸(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

民进党再次执政,准法务部邱太三声言要推动司法改革,无论司法界或是社会大众莫不期待。司法改革是几十年的老话题,检讨失败原因,只归结到一个字「私」。当法律人各自本于职务角度,坚持太多私利私见,就不能依法理与制度实现理想。不打破本位主义,司法改革永远不能有所成就。

笔者就以往司法改革的经验提出以下建言

1、检察官不是法官

第六届立法委员在《法官法》在立法时,最大的障碍在检察官要在《法官法》中轧一脚,以致未能顺利立法。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居中听讼,检察官与被告则为对立之两造。刑事案件要能得到被告与社会信赖,必须确立检察官的客观公正。检察官可以受宪法八十条的职务保障,但不是法官,法务部一直坚决将法官与检察官绑在一起称作「司法官」。法官与检察官之职能不同,专长各异,不能司法官学院听相同的课程。更不宜编在一个班级,互道同学。检察官不能与法官联手霸凌被告。

2、法官独立公正居中审理

民国88年司法改革会议最大争执在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司法院主张刑事诉讼采交互诘问由当事人进行。法务部坚决主张,法官依职权进行。最后两院妥协,在当事人进行主义的前提下,加了一个法院职权进行的尾巴。虽然号称「改良式」的当事人进行主义,但是大家都知道那是掩人耳目的职权进行主义。因此,法官就无法完全居中审理,必须充当游击手漏接时补位外野手,替检察官完成指责被告的工作。成为八十八年会议最大败笔

3、淘汰不适任法官检察官。

现今法官太轻,通过考试多在26岁上下,担任审检工作之前几乎没有工作历练与社会经验。一旦出任司法工作经常判断失准,与社会期待脱节。不求法官遴选制度的变革改进,却硬将法庭都变成合议制,实是世间少有。浪费人力,却没有实质意义。社会经验的欠缺对民事案件之审理障碍最大。

法官检察官贪渎虽略改善,但那些人有问题是极易察觉的,但司法界却碍于情面,并未像「正己专案」所规划的雷厉风行。尤其是转任律师部分法官检察官,经常在名片标榜曾任某法院法官,在社会上招摇,对司法威信斲伤最甚。

▲检察官应严守无罪推定、侦查不公开的诉讼法则。(图/达志影像/示意图)

4、检察官应严格遵守诉讼法。

无罪推定、侦查不公开都是检察官应该严守的诉讼法则。但是经常看到检察官钓鱼侦查、违法监听、任意泄漏侦查秘密,甚至故意放话办案,都是必须立即改善的司法实务。在调查证据完毕后,法院应命依次序就事实及法律分别辩论。辩论后,检察官才能依法就科刑范围表示意见之机会。起诉时任意具体求刑,是明显违法的行为,但检察官滥权成习。前在法务部曾勇夫部长时代曾明令禁止,但到了罗部长又曲意维护,对人权之维护伤害至深。

5、确立律师辩护代理制度。

早先因为法律系不多,律师人数不足,除重罪公设辩护外,一般案件不分民刑事对于律师之参与采取任意主义。在民诉已采集中审理与适时提出,刑诉采交互诘问,未委任律师之当事人已不可能得到诉讼上合法之利益保护。文中提到的部分法律名词或许大家都未必了解,遑论自任辩护?因此,委请律师强制辩护与强制代理遂有必要。

6、精进审判笔录

书记官程度参差不齐,具法律专业训练专长者,约为三分之一。书记官笔录之制作成为法官与检察官之打字员。笔录之不实常为误审误判的根源。民间的仲裁协会都已经可以即时做成逐字笔录,何以院检不能?台湾指标民调显示,17 % 的民众认为目前台湾司法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69 % 表示否定。人民对司法的信心已经到达崩盘的恶劣程度。寄望民进党的司法改革千万不能沦于民粹,绝对避免花俏,脚踏实地把未能落实的制度切实做好。司法改革岂有灵丹妙药?(转载自中国时报时论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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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复甸,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理事长、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