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原民會主委任命須開審查會 原民會:有違憲之虞
台湾原民族群共16族,具原住民身分之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区)长约百人,并未平均分配于16族,还有3族并无诞生任何民意代表。图/原民会提供
立院司法法制委员会今天审查立委郑天财、高金素梅提出的原民会组织法第3条及第4条条文修正草案,修法要求原民会主委需经各县市原民民意代表开审查会同意、并且由山地、平地原住民轮流担任。原民会表示,宪法第56条明文规定各部会首长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此一修法与宪法规定有扞格之虞。张宏陆等多名立委质询时则指出,此一修法对未产生民意代表的原民族群更不公平。
现行原民会主委属行政院长政治任命之性质,立委认为若人选无地方基层官员或民代之历练,将难以精确掌握原住民族需求,不利于事务推动及彻底解决原住民族之问题。提案修法明定原民会主委由由山地原住民与平地原住民轮流担任。任命方式也改由行政院院长提名,经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区)长召开审查会同意后任命之,任期4年,不得连任。
郑天财说,此一修法可以举荐更适任之人选出任,并落实原住民族自主及自决权。
原民会副主委钟兴华表示,宪法第56条明文规定各部会首长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此一提案内容增加宪法明定行政院长人事任命权所无的限制,与宪法规定有扞格之虞。
钟兴华表示,根据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规定,行政院应对立法院负责,这是我国宪法基于责任政治原理所为之制度性设计。宪法第53条所揭示之行政一体,其意旨亦在使所有行政院掌理之行政事务,因接受行政院院长之指挥监督,而得经由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之途径,落实对人民负责之宪法要求。立委提案原民会主委任命,须经具原住民身分之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区)长同意,恐使国家对原住民族政策之责任有所错置,违反宪法及宪法增修条文之规定
张宏陆、黄捷等多名立委说,原民共16族,具原住民身分之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区)长约百人,并未平均分配于16族,还有3族并无诞生任何民意代表。假设此一修法通过,审查原民会主委的审查会将缺乏这3族的声音,原民会主委人选甚至将集中于阿美族等诞生较多民意代表的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