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文化政策该重视 那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呢

▲《文化基本法草案于元月10日经行政院通过,但去年的《宗教基本法》却遭立院搁置,如何明文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图/视觉中国)

行政院院会于2019年元月10日通过文化部所拟具的《文化基本法》草案,该法规定人民享有选择语言进行表达、沟通、传播及创作的权利,同时国家应订定文化传播政策,维护多元意见表达,保障国民知的权利。该草案内容可见政府对文化政策的重视,笔者乐见其成。

但此不禁令人想起2018年10月间由立委王金平领衔,跨党派36位委员林岱桦、马文君等连署提出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并不像《文化基本法》这般幸运,仅因少数几位立委透过媒体操作,使原本是我国宗教立法的一椿美事,不幸遭到在立法院搁置的命运。笔者在此呼吁目前民调处于低迷的政党,若能使《宗教基本法》草案迅速完成立法,将可获广泛民众的喝采及国际间的赞赏。其理由有三:

一、我国已经有不少基本法,「宗教」基于同一理由也有制定的必要:我国为保障原住民基本权利,而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为保障客家族群集体权益,而制定《客家基本法》;为确立政府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方针原则,而制定《科学技术基本法》;为保障人民学习及教育的权利,确立教育基本方针,而制定《教育基本法》。

按我国《宪法》第13条既然规定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此一抽象的《宪法》条文,令「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具体内涵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方针与原则,无法让政府及人民普遍认知及理解,导致所制订的法律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时有所闻,故宜比照「原住民族」、「客家族群」、「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等制定基本法的方式,透过制订《宗教基本法》,落实《宪法》第13条的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二、落实联合国公民政治权利公约》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应制订《宗教基本法》:自2009年12月10日起,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已具有我国国内法效力,该公约第18条规定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内容,联合国于1981年11月25日也宣布《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联合国针对两公约中宗教自由第22号一般性意见,这些内容均具有国内法的效力,足堪做为我国《宪法》第13条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内容;如能将其重要者归纳出基本方针及原则,即可成为《宗教基本法》的基本架构,使国内未来之《宗教团体法》或其他法令的制定,能有一框架依据,而无违反《宪法》第13条之虞。

三、制定《宗教基本法》后,促使《宗教团体法》草案能快速完善立法并通过:我国各种团体(社团财团法人)林立,在社团方面如:职业团体、社会团体、政治团体、宗教团体等,这些团体本质上各有不同;过去便宜行事,仅粗糙地运用《人民团体法》规范,现在政府已意识到有个别立法的必要,现已完成《政党法》,至于《职业团体法》、《社会团体法》草案也正在立法审议中。另外,《财团法人法》也已三读通过完成制定。

目前唯独《宗教团体法》多次进出立法院,十余年来未能完成立法,其原因不外主管机关或有些立法委员欠缺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思维,致草案内容行政管制密度过高。如果《宗教基本法》草案能先通过立法,则依循这些宗教基本方针及原则而制定《宗教团体法》,必然容易获得共识而顺利完成三读立法,我国社团、财团的整体管理法律即告完备!

综合三项理由,《宗教团体法》草案乃具有急迫性,希望少数反对的立委宜就草案内容理性对话、沟通、讨论,切勿将之妖魔化,扭曲立法原意,而应真正用心地为我国「宗教人权」的保障付出心力,完成《宗教基本法》,使我国成为宗教大国深信在国际社会上必获喝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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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