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管制网路性剥削 不得散播、观看儿少性交影片

立院三读管制网路性剥削,不得散播、观看儿少性交影片。(图/达志影像/示意图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为了更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范,立法院23日三读通过「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修正案」,将条例名称由「性交易」更名「性剥削」,并增订网路平台提供者、网路应用服务提供者电信事业等必须配合移除网路不当内容,以及增订不得散布、播送或贩卖儿少性交的影片、照片供人观览等等。

立法院23日三读通过「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修正案」,将条例名称中的「性交易」更名为「性剥削」,明定凡是对儿童、青少年进行有偿的性交或猥亵行为利用儿童性交供人观览、拍摄制造儿童性交照片、影片等其他物品,或是利用儿少从事坐台陪酒、涉及色情的伴游侍应工作,都属于儿少性剥削的行为。

罚则部分,若对儿童、青少年进行有偿的性交或猥亵行为,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意图营利者,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若以强暴、胁迫或用药剂使儿少有偿的性交,且意图营利者,则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1千万元以下罚金;若故意杀害被害人,则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除了新增儿少性剥削的定义,并加重罚则外,有鉴于越来越多性剥削事件透过网路或在网路上发生,条文内也新增订网路平台提供者、网路应用服务提供者、电信事业等若知悉有性剥削情事,须配合移除网路不当内容,同时保留网页资料嫌疑人个人资料及网路使用纪录至少90天,并提供司法警察机关调查,若违反,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得按次处罚。

同时也新增,高中以下学校每学年应办理儿少性剥削防制教育课程宣导,宣导内容应包括网路安全及正确使用网路的知识。且为了有效杜绝利用儿少为性交、猥亵等行为以供人观览的犯罪获利需求,修法也增定若散布、播送或贩卖儿少性交的影片、照片等供人观览,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以下罚金;观览者若有付费,最高也可处10万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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