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渔业法三读 高风险海域,渔船可雇私人武装保全
我国渔船广大兴28号在菲律宾与我国经济海域重叠区发生枪击案,加上索马利亚海域海到肆虐,为保障我国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立法院6日上午三读通过《渔业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渔船行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海盗或非法武力威胁高风险海域,可雇用非本国籍私人武装保全人员,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
▲未来渔船行经高风险海域,可雇用非本国籍私人武装保全人员。
条文规定,渔业人渔船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作业海域范围,含有受海盗或非法武力威胁高风险海域者,得雇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的私人武装保全人员,并应逐船检附相关文件,事先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条文规定,渔业人应令其雇用非中华民国籍私人武装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枪砲、弹药、刀械,在国外登离船,并不得进入已报请备查受保护渔船以外中华民国领域。
条文规定,雇用私人武装保全未事先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或雇用非中华民国籍私人武装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枪械,未在国外登离船,或进入已报请备查受保护渔船以外中华民国领域,将处渔业人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院会通过附带决议,为保障台湾渔民在面向菲律宾、越南的200海里专属经济海域及南海渔权,政府应比照印度洋亚丁湾或索马利亚海域列为海盗高风险区域,允许台湾渔船雇用私人武装保全人员,强化防护船舶及渔民安全。农委会也应协调国防部、内政部依法订出办法,积极辅导台湾武装护渔保全产业。
另一方面,这次修法也同时将休闲渔业的管理从行政命令的层级提高到法律位阶,并且加重业者在保险方面的责任,必须投保责任保险及乘客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