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世昌/《监狱真相大揭露》:揭开狱政人权改革动能

▲经过法院法官十几年来的努力,让人欣见法治阳光渐次透入监狱这个黑暗的角落!(图/周宸亘记者摄)

傅柯的《规训惩罚:监狱的诞生》一书是关于监狱制度发展历史的研究,他用「达米安案件」的描述,开始了他的《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一书。现代监狱制度开始形成,逐渐取代过去的酷刑,成为训诫违法人们的拘禁场所。在《规训与惩罚》中,傅柯讨论18世纪以来的监狱制度产生过程。从1757年传统社会中对罪犯残忍地公开拷打与处决,到1840年代人道式的监狱制度形成。

相较于传统公开针对犯人身体的惩治,现代社会则以较为人道且具有行为矫正功能的监狱制度代替传统的惩罚。而传统中国社会的惩罚系统则是以五刑为主。鞭作官刑、扑成教刑、金作赎刑、流(放)刑、贼(殛)刑,是为原始五刑;相较传统惩罚系统的残酷性格,近代继受法时期的五刑: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与从刑(褫夺公权、没收)都不以肉体惩罚为主要对象。

观察监狱制度形成脉络,东西方社会对于罪犯的权力施行,现代社会以人道且具有行为矫正功能的监狱制度来代替传统公开对犯人身体的惩治。但是,也必须注意到傅柯在论述现代监狱制度形成的同时,监狱虽然早已存在,但其功能与目的完全不同,只有当社会运作原则改变之后,监狱制度才在社会功能上产生了全面性的转变。身处当代,我们怎样才能续向法治国「奇梦地」航行?怎样做,让监狱真正转变为矫正(或修复)机构?

法律制度面而言,监狱受刑人司法救济是重要且极具关键,只可惜,我国现行法制及实务却没有足够重视,无怪乎发生高雄大寮监狱挟持事件,暴露出狱政管理有重大瑕疵,乃至我国政府引渡英商林克颖回台服刑,英国法院以我国受刑人居住空间仅0.6坪,不符欧洲人权公约规定改判败诉,才又被当头棒喝,回眸张视监狱受刑人人权。

监狱行刑人与监狱的关系,向来被视为特别权力关系,监狱行刑过程中有作业、教化、接见通讯等处遇措施;维持监狱秩序安全所采取的管理、戒护或惩罚措施,受刑人不服这些处遇或措施,早期仅得依《监狱行刑法》及其《施行细则》提出申诉,不能寻求行政争讼之救济,更遑论充斥着不成文内规、个别指令惩戒权滥用等情形。

司法院大法官十几年来的努力,让人欣见法治的阳光渐次透入监狱这个黑暗的角落!释字第653、720号解释给予受羁押被告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制度;释字第677号解释受刑人服刑期满,延至刑期终了之次日午前始行释放规定违宪;释字第681、691号解释对于撤销假释之处分、不予假释之决定,应有适时向法院请求救济机会;释字第755、756号则允许受刑人通信自由等,均基于法治国原则扬弃旧有思维,认为宪法保障人民诉讼权,不因身分不同而予剥夺。近来有识法官也认受刑人保管金遭强制扣缴仅留千元之执行命令,不符合人道条件而予以撤销。

他山之石,可攻错。向来自许为人权发源地法国,1990年代也曾认为「法官不问小事」内部秩序措施不能争讼,但屡遭欧洲人权法院、国际监狱观察组织指责监禁条件及相关措施违反人权,近十多年来,法国却能够蓄积为演进动力,由最高行政法院带头积极且正面回应,大规模摒弃落后并不合时宜的判例,进而带动立法层面深化改革,不失为我国刻正面临的问题借镜

李永然律师黄隆丰博士与李雯馨教诲师于中华人权协会期间常参访各地监狱,长期关注受刑人人权议题,不遗余力。开卷展读三位合著之《监狱真相大揭露─矫正制度的现况与展望》一书,叙及监狱行刑现况与论述受刑人处遇及管理课题,可说是掷地有声、一语中的,适足以回应并转绎成为监狱受刑人人权改革动能,值得再三品读。

▼《监狱真相大揭露─矫正制度的现况与展望》叙及监狱行刑现况与论述受刑人处遇及管理课题,为受刑人人权及狱政改革发声。

连世昌,律师,中国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中华民国人权协会终生会员,曾任法律扶助基金会审查委员暨法律扶助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