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KTV内强行脱下女子裙子,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

(原标题:两男子KTV内强行脱下女子裙子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州市,住**建水县**镇**街**房。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住**建水县**镇**街**房。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赵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赵某甲、郭某某等人到建水县**镇“**音乐会”C21包房唱歌,23时许离开。期间赵某甲、郭某某曾邀约被害人KTV服务员赵某某等二人去吃宵夜,赵某甲、郭某某在楼下等候未果便重回C21包房休息,赵某某路时看见赵某甲、郭某某,便进门坐在赵某甲和郭某某中间沙发上询问情况,郭某某从座位上站起来将赵某某按倒在沙发上,赵某甲关门后上前帮忙按住赵某某,随后郭某某不顾赵某某反抗将赵某某裙子及内裤脱下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赵某甲与郭某某互换位置,再次与之发生性关系。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的哥哥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1660元,赵某某对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10月30日,民警在**收费站将在建水开往开远班车上的被告人赵某甲抓获。

2019年10月31日,民警在开远市**村**号屋内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内裤一条;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赵建新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DNA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勘验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赵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二人轮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