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入选一例!
为持续推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走深走实,近日,四川省检察院发布第二批“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覆盖“四大检察”,涉及反电信网络诈骗、食品安全守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司法救助等领域,重点关注一老一小保护,切实保障民生民利。
案例一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王某等人诈骗案
守护老百姓“钱袋子”安全
【基本情况】
王某等人在成都市注册多家信息咨询公司,通过企查查等软件获取小微企业主电话,以金融助贷公司的名义,以低息无抵押贷款、无视征信问题等为噱头,吸引有资金需求的消费者上门办理贷款,后制定统一话术,以收取保证金、保险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经查,王某等人共注册11家公司招募100余名员工,骗取1600余名被害人。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在办案过程中,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依托研发的“检企查”法律监督模型进行数据比对深挖异地犯罪线索,确定涉案金额由600余万元增加至2400余万元。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查封财产,全案共追缴赃款1200余万元。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王某等3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六个月不等。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部分涉案“空壳公司”仍继续存续问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行政审批部门建立审管衔接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畅通企业注销程序。
【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通过成立“空壳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吸引有资金需求的消费者办理贷款,利用收取保证金、保险费等方式骗取消费者钱款的犯罪活动较为常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打击诈骗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切实帮助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同时,针对利用“空壳公司”实施诈骗的新手段,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联动清理“空壳公司”,从源头防范该类诈骗犯罪发生,切实守护老百姓“钱袋子”安全。
案例二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张某某等人诈骗、偷越国境案
帮助被害人全额挽损
【基本情况】
陈某某纠集、招募人员在缅甸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虚构修复征信事项实施诈骗,张某某等人为该诈骗集团成员。现已查证中国境内居民被害人91人,被骗资金达420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查清赃款去向,全力追赃挽损。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张某某等4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对一审判决中部分人员的违法所得认定错误情况,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判决对13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进行改判,共追缴回资金420万余元。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通常人数多、作案时间长、跨国流窜多地作案、被害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极大。检察机关坚决打击惩治电信网络犯罪,有力震慑了犯罪,彰显了法律权威。针对违法所得认定不准确、追缴不到位问题提起抗诉,二审判决重新认定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追缴。针对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追赃挽损的工作难点,充分发掘电子证据的证明价值,引导公安机关沿资金流、信息流追查赃款去向,全部挽回被害人损失。
案例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胡某追偿权纠纷生效裁判检察监督案
帮助当事人摆脱“天降”债务
【基本情况】
何某甲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某小贷公司申请借款20万元,由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因贷款业务需要提供反担保,在签订《借款协议》当天,为办成业务,某融资担保公司经办人员通过案外人何某乙冒用胡某之名,由何某乙持伪造的胡某身份证件现场摆拍签订《反担保协议书》照片。因何某甲未按期还款,某融资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起诉要求何某甲偿还代偿款及其他费用,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向何某甲、胡某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缺席判决胡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某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冻结了胡某银行存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胡某发现自己财产被冻结,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法院根据检法协作机制将该冒名诉讼监督线索移送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利用相关数据查询平台和笔迹鉴定、指印鉴定等技术手段开展调查核实,确定案涉《反担保协议书》等文件为他人冒名顶替签署,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生效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某融资担保公司要求胡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加大金融领域检察监督力度是检察机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具体要求,通过详尽的调查核实查明相关人员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等事实,帮助无辜当事人摆脱“天降”债务,助推责任者“归位”,督促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规范金融借贷、担保领域交易秩序。
案例四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成都某食品公司、朱某颖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行刑衔接案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情况】
成都市青白江区查获一批进口冷冻毛肚。经查实,该批冷冻毛肚由福建省某市运往四川省,共计2358件,重40439.7千克,位于都江堰市的成都某食品公司接收后,该公司负责人朱某颖安排杨某松等3人负责卸货及翻包处理,再运往成都市内多个地区进行售卖。该批冷冻毛肚无入境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证明,不符合国家进口规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成都某食品公司被判处十五万元罚金,朱某颖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检察机关对具有自首、坦白情形的从犯杨某松等3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杨某松等3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据此,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予以采纳,对杨某松等3人作出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决定。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梳理类似案件,制定《市场监管领域行刑双向衔接重点罪名审查手册》。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无小事,不“刑”不等于不罚。不法分子通过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攫取利润,严重损害老百姓的饮食安全。检察机关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对案件中起辅助作用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促进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与相关职能部门合力织密食品安全保护网。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制定行刑双向衔接重点罪名审查手册,以法治方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督促撤销虚假婚姻检察监督案
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基本情况】
冯某某与外省人王某某办理婚姻登记,婚后不久王某某消失踪迹,冯某某在求助公安机关后得知王某某登记结婚的身份证号码系无效号码。因原婚姻关系未解除,无法与他人再办理婚姻登记,冯某某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与王某某的离婚手续,由于需双方亲自到场签字而未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离婚,因王某某身份不明,不符合民事起诉条件而被驳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该婚姻登记行为已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而未予立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冯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法院不予立案进行监督,并撤销原婚姻登记。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当事人诉求亟待解决。检察机关会同民政部门走访当事人邻居及村镇干部、跨省调取王某某档案资料,查明王某某当年系以伪造证件、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意见,后向民政部门发出督促撤销该婚姻登记的检察建议。民政部门采纳检察建议,作出撤销该婚姻登记的决定。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与民政部门会签《关于建立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细化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相关线索的移送协作机制。
【典型意义】
婚姻登记是人民群众的“人生大事”。检察机关聚焦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采取依法调查核实、开展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监督行政机关撤销错误婚姻登记,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不仅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亦推动民政部门规范婚姻登记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六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
【基本情况】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武胜县政协关于个人信息泄露隐患的社情民意通报,经调查查明武胜县部分居民小区存在物业公司对收集的业主人脸等个人信息未采取加密处理、人脸识别系统未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主管部门履职过程衔接不畅导致监管脱节等情形。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会同武胜县政协,邀请具有信息安全保护方面专业知识的政协委员、相关行政机关以及部分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代表、居民代表、人民监督员召开听证会,认定上述问题属于侵害个人信息安全。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向武胜县公安机关、住建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督促所涉居民小区人脸识别系统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保管、显示,采取去标识化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已建成小区的人脸识别系统进行验收,将老旧小区人脸系统统一接入公安机关小区管理系统。
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专题会商制定《居民小区人脸识别系统整改工作方案》。针对人脸识别等智能安防设施监管方面存在的衔接不畅、监管脱节等问题,武胜县出台《武胜县智能安防设施联合监管工作办法(试行)》,建立完善智能安防设施常态化运行长效管理机制。相关部门已向22个小区管理方发出整改通知书,更换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人脸识别设施22套,完成1.5万余条物业自行保存的居民个人信息的去标识化处理;对24个小区人脸识别系统进行验收,完成160个居民小区人脸识别终端设备显示的规范化设置。
【典型意义】
居民小区人脸识别系统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人脸识别系统建设管理不规范,违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检察机关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创新“政协+检察”协同监督模式,实现法律监督与民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同,推动主管机关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收集、存储、公开等环节全链条保护,督促行政机关强化行业治理,建立完善居民小区人脸识别系统常态化运行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案例七
绵阳市两级检察院
办理杨某乙国家司法救助案
助力未成年孤儿走出困境
【基本情况】
杨某甲因感情纠纷被他人致害死亡。刑事案件案发时,杨某甲有一7岁的儿子杨某乙,杨某乙的父亲及祖父母均已去世。杨某乙属于依靠刑事案件被害人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近亲属,现杨某乙成为孤儿,无生活收入来源,生活困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杨某乙户籍所在地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为保障杨某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司法救助金安全保管、合理使用,检察机关协调民政、妇联、团委等部门及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共同协商指定某村委会为杨某乙的监护人,代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杨某乙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担任司法救助金保管义务机关,镇政府负责人及杨某乙监护人共同签署司法救助资金保管义务告知书及承诺书。检察机关协商民政部门为杨某乙选择在环境更好、就学便利的儿童福利院集中照护,并协助申请到集中照护孤儿补贴。在后期走访中,检察机关依托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山心雨”心理工作室,为杨某乙量身定制每月两次的“心理重建+人文关怀”心理疗程,经过心理疏导和多方关心爱护,杨某乙慢慢打开心结,融入儿童福利院的大家庭。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围绕民生热点,聚焦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权益保障,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扶危救困”功能作用,精准适用救助方法,建立司法救助资金监管模式,保障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规范合理精准使用。健全完善“一次救助、长期帮扶”救助工作机制,主动协调其他部门开展多元救助,并通过“绵山心雨”心理工作室,在为被救助未成年人解决现实生活困难的同时,提供专业的心理干预和疏导,不断提高司法救助工作质效,用法治“力度”切实提升民生“温度”。
案例八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办理阿某丙等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疏解被害人家属急迫生活困难
【基本情况】
阿某乙及妻子吉某甲因矛盾纠纷被他人致害死亡。阿某乙夫妇的3名在校读书子女以及阿某乙的年迈父母失去生活来源,生活陷入困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5名救助对象发放司法救助金,并与救助对象住所地乡政府签订协议,对救助金实行双向监管。考虑被救助人面临的实际困难,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以经济救助为主,医疗救助、就业支持、教育保障为辅的“1+N”多元化综合救助方案。与相关部门联系,为年岁已高且系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的阿某乙父母落实相关补贴;联合长子阿某丙就读大学所在辖区检察院向该大学反映情况,为阿某丙争取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和在校勤工俭学岗位;协调次子阿某丁、女儿阿某戊就读中学减免学习费用,帮助申请困难生活补助、贫困助学金;协调卫健部门推动州市两级医院专家联合会诊,为肺部患先天性囊性腺瘤畸形急需手术的阿某丁制定最优、最经济的手术方案;协调西昌市相关医院,为不同程度创伤后应激障碍的3名子女提供心理辅导。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残疾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重点救助对象。检察机关秉承既要解一时燃眉之急,更要落实对被救助人长效帮扶的办案理念,通过多部门联动,省、州、市三级检察机关一体综合履职开展“检校共助”“检医协作”,促成跨区域跨部门协作。针对被救助人面临的就医、教育、生活困难,综合施策精准救助,从落实民政补贴、协调医疗教育保障、争取就业支持、开展心理救助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帮扶,有效发挥“司法救助+社会帮扶”的持续性救困解难作用,以司法救助小切口做好服务保障民生的大文章。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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