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王福亮起公诉

近日,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王福亮涉嫌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福亮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福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决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