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亚开心释宪成功 感谢大法官

林若亚2006年申报所得税时,认为2005年收入新台币30万元全花在治装等工作必要费用,等于没赚到钱,以执行业务所得列举、扣除相关必要费用,申报无须缴税,但国税局指其收入是薪资所得,不得列举扣除,林若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该案法官认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有争议,为林若亚收入算薪资所得或是执行业务所得声请释宪。

大法官会议今天作出解释,认定现行所得税法规定薪资所得不能像执行业务所得一样扣除必要成本违宪,相关机关应自本解释公布日起2年内检讨修法。

林若亚晚间透过经纪人表示,一开始听到消息还搞不清楚状况,后来接获律师通知才弄明白,事隔多年,没想到可释宪成功,真的很开心,也很感谢大法官及法院做出公正明智判决。106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