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难逃法网 迷奸犯现出原形

(原标题:“零口供”难逃法网 迷奸犯现出原形

“零口供”难逃法网 迷奸犯现出原形

案例基本情况】2016年,天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接到报案后侦查发现,李某分别与三名女性相亲时,伺机在饮料中投放可致人昏迷的不明物质,致被害人意识不清后劫取财物。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区检察院认为李某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在证据采信标准上与区检察院存在分歧一审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该案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通过仔细审查在案证据,承办人发现李某被扣押的手机电脑中存有大量其与多名女性的不雅视频照片,这些女性均呈现不正常精神状态,且其中三名女性与该案三名被害人高度相似。在市检察院的技术支持下,提取和分析电子数据;在公安部人脸识别技术专家的指导下,在本市和其他省份确定了十几名被害人的身份;通过女检察官心贴心做工作,多名被害人放下思想包袱陈述案发经过;通过调查李某社保卡使用记录,获取了李某曾购买精神药物的确切证据等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根据上述证据,依法向市一中院提出支持抗议诉讼意见,市一中院裁定发回和平区法院重审。在完整的证据锁链支持下,区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认定李某犯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7月28日,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妇女无法抗拒的手段,致妇女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比如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的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等等。受害对象为精神患者、严重痴呆症病患者时,行为人利用这些人对性行为缺乏认识能力或控制能力,趁机奸淫的,也符合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应以强奸罪论处。本案李某属于使用“其他方法”实施犯罪。女性在外出约会时,要提高防范意识,特别是第一次与陌生人见面,一般不要到灯光昏暗的地方约会,尽量自己携带或开启饮品,必要时还可以邀请亲戚朋友陪同;遇到危险要及时报警求助,觉得身体不舒服时及时联系家人、朋友,或者请求服务人员帮助,甚至可以做一些夸张的动作引起别人的注意;不幸遭受侵害时,要立即到医院验伤取证,及时到司法机关报案。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惩治犯罪、震慑宵小,妇女权益才能最大程度得到维护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