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恩/究竟谁才该替同志伴侣决定临终医疗方式?

民进党团正式宣布推动婚姻平权法案。(图/记者翁嫆琄摄)

文/刘宏恩

最近因为台大毕安生教授过世,婚姻平权及多元成家问题再度引发各界关切,且即将有立法委员国会提案。相关讨论当中,有许多是针对「同志伴侣爱人临终前接受痛苦的急救插管法律上竟没有权利表达意见」的心声

我支持婚姻平权的许多诉求,也深切了解那种「不具婚姻关系未亡人」的痛苦,但是仍然不得不指出:上述拒绝插管急救的医疗自主权代理权问题,牵涉到实务上复杂的医病关系与医家家属)关系,以及医师医院也希望自我保护的现实处境,并不见得是婚姻平权法案通过让同志取得配偶地位,就真的可以「解决」的问题。

说穿了,这又是一个典型的「书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s) 与「事实运作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 有明显落差的例子法律条文上,毕教授的伴侣若属癌末的「末期病人」,可以依据「安宁缓和医疗条例」预立意愿书,拒绝未来接受插管等急救与拖时间的维生医疗。

媒体报导他这位伴侣事先有找律师办理遗嘱」,理论上一位专业家事法律师应该也要熟悉「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了解替末期病人办理遗嘱的同时要协助处理上述预立意愿书的问题,但实际上由于律师考试不考医疗相关法规、国内许多法律系也没有开设相关课程,因此我们不确定他的律师除了协助办理财产上的遗嘱,有没有同时提醒或协助当事人处理这个拒绝插管急救的意愿书。

事实上,除了病人本人预先签署放弃急救的意愿书,病人也可以依据「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以书面事先指定「医疗委任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自己未来因为昏迷等原因无法亲自表达意愿时,由代理人代替他做决定。这个代理人可以是朋友、是同学、当然也可以是同志伴侣。

▲伴侣盟捍卫婚姻平权游行。(图/记者陈明仁摄,资料照)

依据代理制度法理,代理人所做的决定就相当于本人所做的决定,他若做出放弃急救的决定,其效力当然优先于家属的意愿。但是一样,这是书本中的法律与法理,现实上的运作并不是如此单纯,而且我们也同样不确定毕教授和其伴侣的律师有没有协助他们预先处理相关事宜

但我们假设他的律师的确专业而持续进修,也的确曾协助当事人预立意愿书与医疗委任代理人,那是否仍然可能发生媒体报导所说的「临终前还是接受了痛苦的急救」呢?很遗憾,现实上恐怕还是「难以确定」。借用我一位医师朋友直白的话:「因为医师和医院担心日后被家属告---预立意愿书的病人本人已经快要走了,他并不会从坟墓中跳出来告,但是家属还活着,若是不尊重家属的意愿就直接放弃急救的话,家属未来可能会闹、家属可能会告!」

至于医疗委任代理人制度,在我国社会数千年以来「家本位」的文化观念下,要医护人员优先依据非亲属的「代理人」的决定而枉顾家属们强烈的反对,希望由医护人员负责承担家属给予的压力,这对于医护人员实在也是难以承受之重。这并不是一部法律就可以解决的困境

或许有人会说:医护人员和医院要负责捍卫病人权利,不让他们接受不必要的急救和折磨啊!怎么可以明知病人意愿或是无效医疗,还是硬生生的施加在病人身上呢?我另一位医师朋友说得坦白:「我们经常看到媳妇或女婿,明明想要让自己的配偶好走,但是因为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等一堆长辈反对,结果也只好诺诺地妥协,让配偶接受插管急救---如果连身为配偶都可能挡不了的压力,却要我们医护人员来挡,这对我们公平吗?我们如何挡得起?」

是的,他提到了「配偶」的例子,在现行法之下有合法婚姻关系,而且依照「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有第一优先权做决定的「配偶」。但是即使是合法婚姻关系和配偶身分,仍然可能不敌千年文化习俗与病人其他亲属的庞大压力,也难以解决医护人员与医院需要自我保护的困境。

这显然也不是婚姻平权法案本身就可以解决的难题。因为真正的战场不在书本中的法律,而在法律的现实运作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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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宏恩,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史丹福大学法学博士,本文不代表报社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