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讯「想结束乐意签字」 夫离家神隐!悲情女忍3年断婚成功

不满仅留书信就离家出走长达3年,妇人向法院诉请离婚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妇人小萱与男子阿国(均化名)1995年结婚,婚后育有2名女儿,不料,2020年2月3日,阿国在家中留下手写书信给小萱,表明「想结束这段婚姻,我也乐意签字」,便离家不知去向,迄今已经长达3年,小萱认为这段婚已经有名无实,因而向法院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指控,阿国2020年离家就一直没再连络,直到2021年8月22日,才又收到一封阿国的手写书信,阿国表达希望她在「(2021年)9月3日星期五早上10点」,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

小萱表示,阿国自2020年迄今,离家不知去向已经长达3年,除了曾在2021年8月22日要求她离婚外,早就已是音讯全无,显然构成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5款之离婚事由。

由于阿国离家长年未归,明显不想再与她维持婚姻关系,任何人立于相同地位,均将丧失维持婚姻的意愿,也构成民法第1052条第2项之离婚事由。而阿国则是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

法官考量,阿国在2020年2月3日留下的手写信表明,「回想结婚成家至今20几年来,一路的辛酸痛楚与不知N回的吵吵闹闹,始终无法把问题解决,真不知该如何形容。只能怪我懦弱不够残忍,才会把大家的人生给耽搁 …」。

「妳要恨我、怨我,我都接受,反正我已不重要,若妳有更好的人生,想结束这段婚姻,我也乐意签字,孩子都已长大,该尽的责任已完了,心无挂碍」。

法官审酌,双方已长期未共同生活,且均无维系婚姻意愿,显已无意愿共同保持婚姻生活之圆满与幸福,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就离婚事由观之,可归责于阿国。日前依法判决,小萱请求判决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