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经之声-企业未来生存关键! 你应该认识的永续分类法
永续金融趋势下,未来企业若无法从事或转型为永续「经济活动」时,恐将面临淘汰的命运。更为了有效避免企业假永续名义进行「漂绿」之实,国际间相当重视永续金融的内涵,制定「永续分类法」,定义经济活动的永续标准,并透过此一机制将市场资金导入「永续」经济活动,创造具体诱因,并进而促进达成国家永续发展目标。
欧盟率全球之先,2020年6月提出一套相对有体系架构的永续分类法,并确立「气候变迁减缓」、「气候变迁调适」、「水及海洋资源之永续利用及保护」、「转型至循环经济」、「污染预防与控制」、「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之保护与复原」六大关系人类生存的环境目的。在六大环境目的下,永续经济活动必须符合3大要件:
1、对上述六大环境目的中,至少1项具实质贡献(substantially contribute);
2、对其余环境目的,皆未造成重大危害 (do not significant harm, DNSH);
3、遵守最低限度的社会治理保障(minimum safeguards),即确保符合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和《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企业如果符合以上3大要件,即能优先取得资金,并真正对环境产生贡献。目前此一作法受到多数国家欢迎及仿效,除了欧洲国家,如英国努力实践之外,以东南亚为例,新加坡于2021年1月提出绿色分类法及相关认定标准。新加坡除参考欧盟永续分类法外,并兼顾东协地区及国际间相关体系变化调整发展,以气候变迁减缓环境目的为例,新加坡以东协各产业部门过去几年所统计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盘点为参考,并依据国际能源总署的永续发展情境,制订对产业可行的永续分类法。
另外,与欧盟不同的是,新加坡简化为四项环境目的,包括气候变迁减缓、气候变迁调适、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资源弹性,永续经济活动则要求至少一项环境目的具实质贡献,同时不得对其他任何一项环境目的有重大危害,亦不得对社会及经济福祉有负面影响,且不得违反当地法规。在产业的经济活动区分上,则参考国际及主要国家产业分类系统后,制订农林业土地利用、不动产及建筑、运输及燃料、能源、制造、资通讯科技、废弃物及循环经济、碳捕捉及封存等8大领域,并于各领域中划分数个不同经济活动子类型。
新加坡对于永续经济活动认定方法上虽与欧盟类似,但运作方式较为宽松,概念类似于红绿灯框架,属于永续经济活动将被归类于绿灯,归类于黄灯经济活动则必须在下一阶段订定更精细的标准及要求,例如制造燃油车必须于落日期限内转型为制造电动车,在此转型期间则符合黄灯经济活动。
与我邻近、采纳永续分类法的还有马来西亚,马来西亚中央银行于2021年4月公布「气候变迁基础原则分类标准」,目前第一阶段已公布棕榈油、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部门指南,未来第二阶段预计公布关于石油和天然气、建筑和基础设施以及制造业的部门指南。
针对经济活动永续性分为三种等级,对于气候变迁减缓或调适有实质贡献,且对环境无重大危害者最优,对环境有潜在危害但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危害活动者次之,对环境有潜在危害且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以减少危害者将列为观察名单,另外金融机构应确保并查核经济活动是否有违反国家林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公园法、渔业法、环境品质法、就业法、儿少法等禁止行为。
相较下,我国永续金融推动工作目前已初步研议制造类、营造类、运输及仓储类共22项经济活动及12项前瞻经济活动,如何在此基础下,发展成为适合我国产业环境及永续发展目标的永续分类法,并产生具体诱因将是政策推动上的关键工作。未来,如能进一步搭配永续资讯揭露相关法令,以及碳权、碳边境调整机制等政策,企业减碳诱因才会足以赶上国际潮流。
而面对各国对于永续思维的重视,我国企业更应及早规划布局,并将企业永续发展列为竞争力指标之一,面对全球绿色转型的考验,各国制定永续分类法已成定局,目前国际实际做法虽仍有些落差,但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已循序渐进开始推动,企业也将被要求揭露更多的环境资讯,我国企业可先从台湾永续分类法做起,进而与国际接轨,以利于全球永续发展赛局间取得竞争优势,创造环境和经济双赢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