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本月起执行!

(原标题:洛阳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本月起执行!)

近日,河南省政府发布通知,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通知,调整后,洛阳市区、新安县、栾川县属于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2000元上调到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19.6元上调到20.6元;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为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1800元上调到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17.6元上调到19.6元。

此次调整,是自1995年我省首次发布最低工资标准以来,洛阳进行的第14次调整,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22年1月。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调整工资分配关系,直接拉动职工工资增长,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同时也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洛阳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河南省政府发布通知后,洛阳市立即贯彻落实,要求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我市还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洛阳市人社局特别提醒,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企业不能因为人力成本压力大就拒绝执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是货币形式,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渠道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洛阳市劳动保障监察电话0379-65221615、洛阳网“百姓呼声”等。对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