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晚都要爱爱两三次 人妻崩溃:我不是性工作者
欣欣指控,会离家是被性虐待,每晚做爱两、三次,被当成性行为的工作者。(示意图/Shutterstock)
台南一名男子A男与女子欣欣(化名),在去年(111年)5月结婚,但是去年11月某日上午欣欣突然离家,A男询问「为何离家?」欣欣仅说「不愿意回家」,A男表示,后来我在外面租房子,欣欣也一样不愿同住,还在外宣称,跟我不会有结果,我家阴气很重,因为我们家族很危险,才会离开。
A男主张,双方已分居进1年,夫妻间情爱已荡然无存,婚姻基础已动摇,无和谐之望,双方破绽难以修复,因而依民法请求判决离婚,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
法院审理,欣欣表示,当天会离家,是因为A男对我性虐待,我每天晚上都睡不着觉,每天晚上跟我做爱都要两、三次,害我都没办法睡觉,我睡着了也要跟我做爱,我生理期来也要跟我做爱,我隔天还要上班,我是他老婆,我不是性行为的工作者。
法官审酌, 双方去年11月发生争执后,分居至今,毫无往来互动,也未能积极沟通以求冰释前嫌,已近1年未再共同经营夫妻生活,婚姻关系确已徒具形式,客观上难有回复的可能。
欣欣指控因A男性虐待才离家,但并未能举证证明,而双方分居起因与欣欣离家有关,但夫妻本应基于诚挚之情感,互相体谅包容,欣欣自行离家后,未积极修补感情裂痕,有其责任。
然而分居期间,未见A男采取积极沟通化解歧见,也没有夫妻应有的关怀互动,任由婚姻关系疏离,最后无可挽回,A男也有责任,但应由欣欣负担较重之责。A男对离婚原因也并非是没有过失的一方,请求赔偿50万元,实属无据,予以驳回。
法官认,双方婚姻确有可归责于欣欣的重大事由,而导致难以维持,A男依民法第1052条第2 项规定,请求判决准离婚唯有理由,应予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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