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子想吃山羌 被判6个月徒刑!
苗栗有一名64岁男子想吃山羌肉,自称花了4000元跟原住民买来山羌放冰箱,被警方查获,检方声请简判;苗栗地方法院24日判处该男子6个月有期徒刑,因为他违反了「野生动物保育法」,买卖保育类野生动物!
▲山羌是受到保护的野生动物。(图/Wikipedia)
买卖山羌被判刑的64岁陈姓男子,家住在苗栗县大湖乡。由于他涉及健康食品管理案件,警方2012年3月间去他住处搜索时,意外在冰箱发现一只山羌尸体。陈男供称是以新台币4000元向原住民购得,只是想给自己与友人打牙祭;但山羌属于保育类野生动物,陈男涉嫌触犯野生动物保育法,遭苗栗地检署起诉。
苗栗地检署依据野生动物保育法第35条、第40条第1项第2款指出,条文明定保育类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就算非以营利为目的,依旧属于犯罪行为;因此认定陈男触法,向法院声请简判。
苗栗地方法院24日判定陈男有期徒刑6个月,可易科罚金18万元。若陈男所言属实,可见得台湾少数原住民依旧有捕猎保育类野生动物的行为;山林从来就不是人类的「大冰箱」,保育类野生动物更需要受到保护。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应该被制止,不宜因「习俗、习惯」而继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