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删「惩戒权」 父母教养未成年子女不得有身心暴力行为
▲法务部修《民法》删「惩戒权」,父母教养未成年子女不得有身心暴力行为。(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法务部表示,考量《民法》第1085条「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其中「惩戒」二字在实务上常遭误用或作为对未成年子女为身心暴力行为之借口,为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及相关一般性意见,提出《民法》第1085条修正草案,改为教养未成年子女不得有身心暴力行为等,经行政院会审查通过。
行政院长卓荣泰说,为了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相关的规范意旨,确保儿童免于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不当对待,修正民法1085条有关父母惩戒之规定,宣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教养,应采取有利成长、非身心暴力的方式,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法务部会同教育部、卫福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商,尽速完成修法程序。
法务部指出,第1085条之条文本为「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经过修正后改为「父母保护及教养未成年子女,应考量子女之年龄及发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对子女为身心暴力行为」。
法务部说,此次修法阐明父母行使教养权之原则,并避免混淆惩戒与教养的概念内涵,宣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保护教养,应尊重其人格发展,禁止对未成年子女为身心暴力行为,以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及相关一般性意见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