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党主席不能悬缺
(图/本报系资料照)
报载,民众党党主席柯文哲因京华城案遭羁押禁见前自行请假3个月期限将至,民众党黄国昌等人似想以中央委员会决议方式替柯文哲延长请假,以规避触发民众党党章代理党主席的规定,并将于18日开会共商决定。
实则,依法民众党中央委员会无权代柯文哲为请假的意思表示;即便现在尚在牢中的柯文哲本人对外表达请假的意思表示,也将因遭羁押导致事实不能行使职权,其请假的法律效力即便存在也将因此失去其所想要的法律效果。即柯文哲就算再度请假了民众党也必须依章程找人代理党主席。
因此民众党唯一能做的,只有依党章找人代理党主席,否则即是违反《人民团体法》规定,主管机关内政部将有权进行处分。
民众党章程第16条定有:「党主席请辞或因故无法执行职权时,由中央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人民团体法》第58条第一项规定,人民团体有违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机关得予警告、撤销其决议、停止其业务之一部或全部,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或情节重大者,得为左列之处分:一、撤免其职员。二、限期整理。三、废止许可。四、解散。
《人民团体法》第58条第三项又规定对于政党之处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为限。政党之解散,由主管机关检同相关事证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之。
日前柯文哲向民众党请假在先而羁押禁见在后,其请假期间党主席无须代理尚无疑义,然而在当柯文哲遭羁押当下,其在事实上已无法执行职权,即须依民众党章程迅即推派一人代理柯职务,方符合章程规定。
有关因故无法执行职权的定义,参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269号判决略以:「所谓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如董事长因案被押或逃亡或涉讼两造公司之董事长同属一人等一时的不能行使其职权者均是」。
亦即依《公司法》规定之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系指事实之不能(如董事长因案被羁押),此可以类推适用到民众党章程所提的「因故无法执行职权」规定。
《人民团体法》第1条已规定「人民团体之组织与活动,依本法之规定」,在特别法《政党法》无相关规定之前,则《人民团体法》的规定应优先适用之。因此依据《人民团体法》第58条第一项与第三项的规定,主管机关内政部有权在政党违反章程时,主动进行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等程度不一的行政处分。
准此,柯文哲本人或当下民众党众人如欲用延长请假来规避民众党章程有关因故无法行使职权的代理人规定,无疑是一种透过迂回钻漏洞的方式,来达成法律禁止的效果的一种脱法行为,应非法之所许,自属无效。(作者为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