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胸小六女10岁弟在旁看电视 表叔各给15元:不可以跟姑婆说

表叔少女摸胸。示意图,与本案无关。(图/资料照/记者黄克翔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高雄一名国3少女2015年参加毕业旅行时,告诉同学们曾经遭到表叔摸胸等,师长得知之后赶紧通报警方,警方调查后发现,她是在小学六年级时,和当时仅10岁的弟弟,到亲戚家玩,当时潘姓表叔对她摸胸。潘姓表叔辩称只是在按摩,不过桥头地院仍依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猥亵罪,判刑9个月。

判决书指出,少女2015年国中毕业旅行时,和同学说自己曾经被表叔摸胸部猥亵等事情,师长得知后赶紧通报警方,作笔录时说当时就读小六,曾和年仅10岁的弟弟到表叔家玩,当时正在玩手机,遭表叔隔着衣服摸胸部,事后各给她和弟弟15元买饮料,并叮嘱不可以告诉姑婆等。

少女的弟弟到案说明时,年纪已经12岁,「有看到表叔从姐姐身后抚摸胸部,约1分钟,一手在搥,另一手在摸,有时候表叔会坐沙发上,姐姐坐他大腿上,有时候被隔着衣服搔痒姐姐胸部1至2分钟,部位大概是胸部偏下方,但还是在胸部范围。」并提到表叔有给15元买饮料等情事

不过潘姓表叔则是辩称,「少女坐在我旁边玩手机,少女弟弟在旁边看电视,因为工作很累,请她帮忙按摩,我也帮她按摩,但是只有肩膀,并没有碰到胸部。」不过法官审理时认为,少女弟弟到案作证时只有12岁,心思单纯,没有诬告的动机和必要。

法官认为,加上姐弟陈述内容,并不是一般小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轻易可以知道的经历,如果不是亲身经历,应该无法说出如此过程,认为证词可信,因此认定潘姓表叔所说属卸责之词,明知道少女只是小学学童心智未成熟,却利用住处玩的机会,抚摸胸部等猥亵行为,依照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猥亵罪,判刑9个月,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