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连兴宫古碑揭历史 清朝竟有掳竹勒索集团
▲清道光4年(1824)设立的「严禁勒索竹排船伕碑」,至今仍存放在竹山连兴宫中。(图/南投县文化局提供)
南投县竹山镇以盛产竹子闻名,而文献纪载,在清朝时竟出现了掳竹大盗!清道光年间,竹山居民以竹为经济作物,砍下后捆结成竹排放入河中运送至市场拍卖,由于利润丰厚,下游人家居中拦截勒索,官府遂查办以严禁勒索竹排船伕;在清道光4年(1824)由知县李振青出示晓谕,要酌收竹排放运费,所收费用将作为各庙宇的香油钱,并勒石「严禁勒索竹排船伕碑」于天后宫申律,此石碑目前依旧保存于天后宫(现称连兴宫)内。
南投县文化局指出,「严禁勒索竹排船伕碑」为清道光4年(1824)设立,用于明令当时下游住户不得再拦截河中运送的竹子,几经协调后,议定酌收竹排放运费作为林圮埔天后宫(连兴宫)及溪洲元帅庙的香灯诸费,由当时知县李振青设立勒石于天后宫(现连兴宫)申律,深具历史、文化研究价值,用以了解当时民间经济活动。
而存放于连兴宫的「严禁勒索竹排船伕碑」碑旁,亦有另一件「岁纳稻榖定例充为妈祖香灯碑记」,原本下半部碑文遗失,但现在已寻回,此碑为乾隆43年(1778)设立,具有一般古物潜力,文化局说,后续将申请调查研究及保存修护,保护珍贵文化资产。
▲乾隆43年(1778)设立的「岁纳稻榖定例充为妈祖香灯碑记」,原本下半部遗失,今已寻回。
文化局提醒民众,避免民众不谙法令而触法,特设置古物标示说明牌,依据《文化资产保存法》第103条第4款规定损毁或窃取国宝、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