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否决东森电视案 两委员各自提出不同、协同意见书

▲NCC否决东森电视案,两委员提出不同、协同意见书。(图/资料照)

财经中心/综合报导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在5月31日否决「台数科收购东森电视案」,NCC委员陈耀祥和洪贞玲分别提出「不同」和「协同」意见书,针对NCC的决议提出看法。陈耀祥委员认为,NCC显有抵触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裁量逾越和衡量不足等瑕疵当事人可提起行政救济;洪贞玲委员则以「媒体整合及其影响」、「党政军投资及其评价」和「资金及执行能力」等三大理由认同NCC的决议。

「台数科收购东森电视案」历时七个多月的审查终于尘埃落定,NCC上个月31日以考量言论集中」、「限制多元」、「财务杠杆」和「上市公司」等多项理由,否决这项交易案。更在6月3日发表严正声明,以「台数科区域独占性大」、「曾有任意移频不良纪录」和「高财务杠杆操作」等理由,认为台数科不足以经营东森电视。

对于NCC否决「台数科收购东森电视案」,NCC委员陈耀祥提出「不同」意见书,认为NCC否决的理由,显有抵触法治国家的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裁量逾越及衡量不足等瑕疵。

陈耀祥的6点意见包括:本案「不予同意」决议应属行政处分,应许当事人提起救济;欠缺行使同意权规范,抵触法律保留原则;决议显有裁量逾越之瑕疵;采结构管制方式违法比例原则;处理违反党政军条款争议部分亦违反比例原则;财务能力评价有衡量不足之违法。

不过NCC委员洪贞玲持相反看法,并提出「协同」意见书,肯定NCC的决议。

洪贞玲表示,NCC否决此交易案,是根据「行政惯例」、「垂直整合易影响媒体市场」、「业者过去违法记录」、「资金及执行能力」等多项考量所做出的决定,尤其包括庄春发、陈清河、张锦华管中祥和陈炳宏多位重量级传播学者,都曾发表过「垂直整合」不仅妨碍影响市场竞争,更严重危害广电媒体多元发展的研究论文或文章。

洪贞玲说,虽然反媒体垄断法立法尚未完成,但是NCC在历来重大媒体购并案,可看出对于媒体集中及其影响的相关思考。例如旺中中嘉案,当时的NCC主委苏蘅和NCC委员张时中、魏学文刘崇坚都有提出「协同」意见书,认为拥有相当比率的有线电视平台,即拥有相当的频道上下架控制权,间接影响消费者可接收的资讯内容,并对频道业者产生控制力,因此有线电视平台拥有相当占有率经营者,不宜再拥有或控制意见市场中最重要之讯息提供者-「新闻频道」,避免其对意见市场产生太太操控力,以维护总体言论市场多元目标。

洪贞玲表示,民国105年8月8日,NCC查获台数科所属中投有线电视系统,把原第54频道三立新闻台变更为民视四季台,原第70频道冠军梦想台停播,变更为三立新闻台,业者在其变更案尚未经NCC许可下,违反有线广播电视法第29条第1项规定,事实明确,处罚新台币30万元。而公平会针对此案有关垂直整合部分也有疑义。因此台数科取得东森经营权后,不排除透过强制议价能力较弱之交易相对人就原自营之频道与东森家族频道一并议价、整批交易等方式「搭售」频道节目之动机及可能性,或对所属系统经营者所在经营区之竞争者有差别待遇。

洪贞玲说,NCC在审查过程中,曾邀请买方、卖方和经营团队到会陈述和沟通,买卖双方皆明确表示无切割新闻台或分割经营等规划,也认为切割新闻台将减损整体交易价值,有窒碍难行之处。因此,经上述考量,因认知本交易标的难以切割,终将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害,因此否准此案。

洪贞玲认为,此交易案为垂直整合并购案,非数位汇流整并案,外界常将产业整并与汇流两者混为一谈,易发生藉数位汇流之名,行产业集中整并之实。数位汇流意指因通讯传播讯号转为数位化后造成不同服务管道彼此之竞争,形成营运平台、传输平台乃至于内容传输的汇流,如有线电视数位化后亦可提供固网服务而与电信竞争,以及网路亦可提供内容业者另一种传输管道等,本交易案与数位汇流并无直接影响。而台数科多次的文件以及口头说明中,均未具体说明此并购案如何有助于数位汇流发展。

至于此交易案,拟提供授信之银行也表示支持,洪贞玲认为,银行基于自身利益,着重于债权的确保,而非考量媒体之产业发展。台数科以银行借贷皆以所属有线电视系统为连带保证人,将造成所属有线电视系统之财务负担。有线电视陆续完成数位化之后,现值发展加值营运模式与落实数位汇流之重要关键时期,仍需挹注必要资金,若允许此案购并,恐将因资金限制影响有线电视的发展。另就财务结构而言,内部咨询之学者专家也指出台数科自身的资产中含相当高之比重(41%)为商誉之无形资产,一旦此并购案完成,此无形资产将再大幅提高数十亿元。未来若产业发展朝向不利的方向发展,将造成台数科因商誉条件改变而可能须提列巨幅损失,将大幅提高台数科及其下有线电视之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