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会打脸陈金德! 重申「农地农用」驳回宜兰草案

▲「没有农业就没有农舍」,农委会呼吁应落实农地农用。(图/农委会提供)

记者华少甫台北报导

台湾近来对于农舍及农业设施议题有许多讨论,农委会今日召开记者会重申,没有农业就没有农民,没有农民就没有农舍;有农业,才有农民,才需要农舍。指农舍与农业经营是不可分离之建筑物,依据农业发展条例第18条规定,申请兴建农舍之农业用地,应确实供农业使用与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农村发展,并非拥有农地即可兴建农舍。

「没有农业就没有农舍」,农委会再次强调,依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第9条规定,供农业生产使用部分之农业经营用地应为完整区块,且面积不得低于该农业用地面积90%;而农舍之附属设施应一并计入10%农舍用地面积配置。至于证明确供农业使用与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及农村发展之认定,依同办法第2条第2项,应由申请人检附「依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经营计划书格式,载明该笔农业用地之农业经营现况、农业用地之整体配置及其他事项,送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审查地方政府无权另订格式。

▲「没有农业就没有农舍」,农委会呼吁应落实农地农用。(图/农委会提供)

农委会进一步强调,农业设施系为农业生产所需,申请农业设施容许使用系依「申请农业用地作农业设施容许使用审查办法」规定办理,且依该办法第33条规定,农业设施不得作为住宅工厂或其他非农业使用。其与「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系属截然不同之法令规定,其规范目的、使用强度性质均不相同,地方政府审查申请兴建农舍与申请农业设施容许使用案件,自应各依其申请案件类型,适用申请之法规据以审查。农舍之兴建应避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及农村发展,农舍用地以外的90%完整区块应整体看待,故农舍用地自应临侧临路配置;而农业设施则为专供农业生产使用有必要者始得设置二者规范并无结合、模糊空间

农委会说,地方政府应将申请兴建农舍与申请农业设施容许使用案件,依申请适用之法规分别据以审查,倘订定之地方自治规则与中央法规抵触,依地方制度法第30条规定,应属无效。也呼吁地方政府落实农地农用之政策,针对农民居住需求,宜回归农业发展角度,站在农业、农民及农村发展的立场整体考量,并避免农地零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