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发40条朋友圈侮辱同事被判赔2万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2023年,原告小芳因生活、工作原因对同事小丽心怀不满,遂使用实名注册绑定的微信号,连续一个多月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共计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并在某些文字后配上小丽与异性的合照及带有小丽手机号码的图片,暗示小丽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因小芳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二人同公司的领导、同事,小丽自觉遭受严重的精神困扰。经诊断,小丽为抑郁状态,医生建议其全休2周。

法院一审判决:小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微信号中发布的案涉40条朋友圈内容,在该微信号朋友圈中持续10日公开发布对小丽的道歉声明,若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小芳负担;小芳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小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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