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售卖“三无”减肥药被起诉,法官调解:4倍赔偿
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马塘法庭审理一起因销售“三无”减肥药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王某是一名微商,小丽通过微信在王某处以2760元的价格购买了几盒减肥药。收到货后,小丽认为减肥药的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法律法规要求标注的事项,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王某作为食品的销售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减肥药的合法进货来源,为此,小丽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赔偿。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发现双方存在调解意向。考虑到小丽身处异地,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采用线上方式组织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角度向王某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同意退还小丽货款并支付货款4倍的赔偿金,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微商并非无门槛,网络销售亦非法外之地,一切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无论通过什么形式和渠道从事销售商品,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微商作为销售者,对销售的产品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销售减肥药、保健品等可能被认定为非处方类药品的货物的,还需要具备相应售卖非处方药品的资质,若不具备相应资质,不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责。
本报记者 朱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