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许宗力用752打败金字塔 纪俊干庭长叹:太可惜!

▲司法院长许宗力要推动审判体制大改造,要缩减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却在其主持的752号释宪案中,替最高法院承揽大量的「小案子上门!(图/总统府

司法院长许宗力信誓旦旦的要推动「审判体制大改造」,要朝向金字塔结构改进,要将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大幅缩减,如果许宗力这个愿望是「说真的」,不是「喊口号」,那他也应该同步设法「减少三审」的案子才是!

偏偏,他当大法官会议主持的752号释宪案,不但没有帮最高法院减少案子,反而替最高法院承揽大量的「小案子」上门!

原本刑事诉讼法(376条)有规定部分轻罪案件官司只能打到二审就定谳,不能上诉!但是,大法官释宪752号却认定,该规定违宪,以后如果这类案件一审无罪,二审改判有罪,都必须让被告上诉三审。释宪文强调:二审撤销原审无罪判决并自为有罪判决,于本解释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诉期间者,被告及得为被告利益上诉之人得依法上诉。原第二审法院,应裁定晓示被告得于该裁定送达之翌日起10日内,向该法院提出第三审上诉之意旨。被告于本解释公布前,已于前揭上诉期间内上诉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驳回上诉

这么一来,最高法院的案件必是为之大增,以往「二审确定」的案子只要一审无罪,二审改判有罪,就通通要打到三审了。

这一释宪文,等于是将最高法院的「案件数量」,不朝着「金字塔」的方向在走,而是朝着「圆桶型」的方向在走,与许宗力信誓旦旦要推动的司法改革方向,大异其趣,甚至是南辕北辙,说一套做一套

看到752号释宪文,最高法院优遇资深庭长纪俊干很感慨的说,这是很可惜的一个解释。

最高法院纪俊干庭长、吴灿庭长等人都认为,「752号」的解释文不应该为了「诉讼救济」之存在,而让案子上诉三审,他们主张援用日本模式,「第二审撤销原审无罪判决,不得自为有罪判决,应撤销发回一审另为更审」。

纪庭长等人的见解是:

1.二审突袭改判有罪确定,确实有损救济制度,但不一定要上诉三审,也可以撤销发回一审,重新「更审」,这样也是可以实现救济。

2.三审是法律审,轻罪案件上诉三审,对被告未必有利。因为,轻罪案件往往是「事实」争执较多,反而「法律」争执较少。再说,上诉三审的「上诉状」,必须找有经验老到的律师才能具体指陈「法律问题」之所在,且律师费用也比一、二审昂贵,大法官如此释宪,对被告救济意义帮助不大。

3.若是以「释宪」要求:二审不得自为有罪判决,必须发回一审「重启更审」程序,如此一来,也等于是用「释宪」开启了多年来司法界一直想要推动的「坚实事实审」之第一步。

让一审的「事实厘清」可以借此机会彻底落实。可惜的是,大法官却将落实「坚实事实审」的大好机会,不把球投向一审,反而把球丢到法律审的三审,这么一来,不但「坚实事实审」的理想落空,最高法院的「金字塔」也将沦为「圆桶金塔」。

最高法院的多位庭长看到752号释宪文,私下多为之扼腕。

752号释宪文:

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经第二审判决者,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一、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条、第321条之窃盗罪。」就经第一审判决有罪,而第二审驳回上诉或撤销原审判决并自为有罪判决者,规定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部分,属立法形成范围,与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尚无违背。惟就第二审撤销原审无罪判决并自为有罪判决者,被告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诉救济之机会,与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上开二款所列案件,经第二审撤销原审无罪判决并自为有罪判决,于本解释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诉期间者,被告及得为被告利益上诉之人得依法上诉。原第二审法院,应裁定晓示被告得于该裁定送达之翌日起10日内,向该法院提出第三审上诉之意旨。被告于本解释公布前,已于前揭上诉期间内上诉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驳回上诉。(本文转载自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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